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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财政局应当采取下列整改措施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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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9 14:41:2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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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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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州市财政局应当采取下列整改措施
郑州市财政局:
     郑政办〔2016〕71号)文件《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扶助保障工作的意见》规定,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减免新型合作医疗参合费用政策。开展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的县 (市、区),农村独生子女家庭父母个人交纳的参合费用由政府负担,资金由郑州市、县 (市、区)财政分别负担30%和70%。农村计划生育双女家庭父母的参合费用由县 (市、区)自行制定减免政策,资金由县 (市、区)负担。
      多年以来,荥阳市拒不执行《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扶助保障工作的意见》,拒绝为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父母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勒令群众先行缴纳,谎称财政事后退费。荥阳市财政局拒不拨付农村独生子女家庭父母个人交纳的参保费用70%部分资金,反而挤占挪用郑州市级财政拨付的农村独生子女家庭父母个人交纳的参保费用30%部分资金,严重违反财政管理法律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预算收入。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多征、提前征收或者减征、免征、缓征应征的预算收入,不得截留、占用或者挪用预算收入。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举借债务或者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或者挪用重点支出资金,或者在预算之外及超预算标准建设楼堂馆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规定,完善财政资金直达机制。在保持现行财政体制、资金管理权限和保障主体责任基本稳定的前提下,稳步扩大直达资金范围。完善直达资金分配审核流程,加强对地方分配直达资金情况的监督,确保资金安排符合相关制度规定、体现政策导向。建立健全直达资金监控体系,加强部门协同联动,强化从资金源头到使用末端的全过程、全链条、全方位监管,资金监管“一竿子插到底”,确保资金直达使用单位、直接惠企利民,防止挤占挪用、沉淀闲置等,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有效性和精准性。
郑州市财政局应当采取下列整改措施:
一、责令荥阳市财政局立即拨付农村独生子女家庭父母个人交纳的参保费用70%部分(每人280元)资金。
二、责令荥阳市财政局将多年来挤占挪用的郑州市级财政拨付资金全部退还,由郑州市财政局直接拨付给农村独生子女家庭父母。
三、如果荥阳市财政局拒不执行郑州市财政局的指令,应当将郑州市级财政负担的农村独生子女家庭父母个人交纳的参保费用30%部分资金(每人120元)直达税务机关,防止荥阳市财政局挤占挪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有效性和精准性。
四、郑州市财政局应当以书面方式提请荥阳市纪委监委对荥阳市财政局局长、副局长给予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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