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楼镇应当依法全力督办槐树洼村过渡费、安置房问题
荥阳市乔楼镇党委政府:
自2002年以来,在索河街道、城关村、宋平阳、田志杰的操控下,槐树洼村党支部陷入软弱涣散状态,拒不接受党员、群众监督,不能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开展工作,未能组织带领农民群众发展集体经济,走共同富裕道路,未能领导村级治理,未能建设和谐美丽乡村。党支部、村委会主要负责人多次发生严重违法犯罪行为,例如欺骗群众签订第二期拆迁补偿协议,长期扣押群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股权证书,非法剥夺独生子女家庭的合法权益,剥夺全体村民参加槐树洼村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政治权利。经郑州市级领导机关(郑州市委、市政府、市委社会工作部、市民政局)依法监督纠正,责成荥阳市乔楼镇立即全面恢复行使对槐树洼村的领导管理权,取消索河街道对于槐树洼村的一切管理权。
目前广大群众反映最为强烈的是过渡费、安置房问题,2018年8月,索河街道办事处、槐树洼村委会作为甲方,与群众签订征收安置补偿协议,明确承诺甲方保证乙方按时入住,过渡费及时发放到位。此协议一式四份,甲方存三份,乙方存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签字之日起生效。但是经过约一年之后,索河街道办事处、槐树洼村委会开始拒不支付过渡费,安置房本应于2021年8月交付,截至目前,安置房停滞多年。根据索河街道领导干部的答复,在与群众签订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之前,索河街道办事处先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秘密协议,过渡费、安置房建设需要的所有资金,由某房地产公司负责筹集。不久以后,某房地产公司拒不向索河街道办事处支付过渡费,拒不持续投资将安置房建设完成,过渡费没有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导致索河街道办事处没有任何能力向群众支付过渡费,安置房建设长期停滞。
一、本案的法律关系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本案的法律关系比较复杂,表面上是索河街道办事处、槐树洼村委会作为甲方,与群众签订征收安置补偿协议,明确承诺甲方保证乙方按时入住,过渡费及时发放到位。暗中则是,索河街道办事处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秘密协议,过渡费、安置房建设需要的所有资金,由某房地产公司负责筹集,某房地产公司将过渡费支付给索河街道办事处,索河街道办事处再支付给群众。
在引导群众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之前,索河街道办事处、槐树洼村委会应当向群众公开拆迁安置工作的全部信息,尤其是索河街道办事处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的秘密协议。索河街道办事处领导干部应当告知全体群众“过渡费、安置房是否能够按时履行,完全根据房地产公司的经营状况决定,具有一定的商业风险,希望广大群众审慎考虑之后,自主决定是否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索河街道办事处不为房地产公司提供保证,槐树洼村民委员会不为房地产公司提供担保”。但是索河街道办事处、槐树洼村委会隐瞒了关键信息,居然以索河街道办事处、槐树洼村委会作为甲方,亲自上场替房地产公司签订征收安置补偿协议,构成对人民群众的误导、欺骗,索河街道办事处、槐树洼村委会公职人员构成滥用职权罪、诈骗罪。
实际上,某房地产公司应当作为甲方,直接与乙方群众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明确约定“某房地产公司作为甲方,保证乙方按时入住,过渡费及时发放到位。如果甲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索河街道办事处作为机关法人,不得成为某房地产公司的保证人,槐树洼村民委员会不得为某房地产公司提供担保。安置补偿协议的真正甲方是某房地产公司,索河街道办事处、槐树洼村民委员会作为人民群众利益的保护者,应当代表人民利益,依法督促某房地产公司及时承担违约责任,但是索河街道办事处、槐树洼村民委员会公职人员不为人民代言,反而替某房地产公司代言,对群众宣称“由于经济形势不好,某房地产公司资金非常困难,无法支付过渡费、建设安置房,我们也没有办法,群众只能无限期等待”,公职人员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光辉形象,引起广大人民群众的极度愤怒。
二、处理意见
为了全面解决槐树洼村第二批次群众过渡费、安置房问题,建设和谐美丽乡村,兹向中国共产党荥阳市乔楼镇委员会、镇人民政府提出以下建议:
(一)乔楼镇党委应当立即撤销田志杰的槐树洼村党支部书记、委员等一切职务,组织槐树洼村党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支部委员会,由党支部委员会会议选举产生党支部书记、副书记。
党支部委员会会议选举支部书记、副书记,应当以党支部委员获得的党员投票赞成总数为依据。获得党员赞成票数最多的委员,应当被选为党支部书记。获得党员赞成票数位列第二名的委员,应当被选为党支部副书记。
如果获得党员赞成票数最多的委员,没有被选为党支部书记,获得党员赞成票数位列第二名的委员,没有被选为党支部副书记,证明党支部委员会会议选举时违背广大党员的多数意志,该次选举应当认定为无效,重新召集党支部委员会会议选举产生党支部书记、副书记。
(二)乔楼镇人民政府应当委托专业律师,向索河街道办事处、槐树洼村民委员会、某房地产公司送达律师函,要求索河街道办事处、槐树洼村民委员会立即通过司法途径,追究某房地产公司的违约责任。
如果某房地产公司确实资不抵债、不能继续履行合同,索河街道办事处、槐树洼村民委员会、槐树洼村乙方群众应当作为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该公司破产申请,由人民法院依法组织实施破产,破产财产的分配应当以货币分配方式进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由管理人执行。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继续承担清偿责任。
(三)乔楼镇人民政府应当代表槐树洼村广大人民群众,提请荥阳市纪委监委查处索河街道办事处、槐树洼村委会公职人员涉嫌滥用职权罪、诈骗罪等职务犯罪行为,依法严惩相关公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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