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荥阳市乡村教师生活补助制度存在歧义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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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8-26 11:21:5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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荥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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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荥阳市乡村教师生活补助制度存在歧义
荥阳市人民政府:
   《荥阳市乡村教师生活补助实施长效管理制度》规定,发放范围,1.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地区中小学(含幼儿园,以下同)在编在岗教师,不含本市市区行政区域内街道、县域所在内的镇中小学教师。2.到乡镇学校交流支教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城区教师。
      一、存在问题
      本市市区行政区域内街道、县域所在内的镇中小学教师,这个表达存在严重的歧义,很难准确界定。
     《郑州市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实施细则》规定,本细则所指的乡村教师为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农村地区中小学 (含幼儿园,下同)教师,不含本市区行政区域内街道、县城所在镇中小学校教师。
荥阳市属于县级市,而不是县,不存在“县城所在镇”,因此乡村教师不包括办学地址位于索河街道、京城路街道、豫龙街道辖区的中小学校教师。
     二、处理意见
     荥阳市人民政府应当责成荥阳市教育局采取下列整改措施:
立即修正《荥阳市乡村教师生活补助实施长效管理制度》,发放范围是1.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地区中小学(含幼儿园,以下同)在编在岗教师,不含办学地址位于索河街道、京城路街道、豫龙街道辖区的中小学教师。2.到农村地区中小学(含幼儿园,)交流支教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城区教师。
    办学地址位于乔楼镇辖区的中小学校教师必须发放乡村教师生活补助,包括荥阳市万山路小学(乔楼镇孙寨小学)、荥阳市广武路小学(乔楼镇第一中心小学)、荥阳市第六初级中学(乔楼镇初级中学)、荥阳市塔山路幼儿园(乔楼镇第一幼儿园)等学校。




         


荥阳市教育局 县级
2025-04-01 2025-04-01
荥阳市乡村教师生活补助实施长效管理制度
(一)发放原则


按照“以岗定补,在岗享受,离岗取消”的动态管理原则、实名制原则、向工作生活条件艰苦偏远校点教师倾斜等原则进行发放。


(二)发放范围


1.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地区中小学(含幼儿园,以下同)在编在岗教师,不含本市市区行政区域内街道、县域所在内的镇中小学教师。


2.到乡镇学校交流支教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城区教师。


(三)发放标准


荥阳市加大乡村教师生活补助工作力度,充分考虑学校的艰苦边远程度等因素,体现差别,以市政府为中心,按乡村地学校距离远近,分为人均月补助1000元、700元、500元3个档次,注重向艰苦边远地区倾斜。距离10公里以内(包含10公里)给予500元生活补助,距离10——17公里以内(包含17公里)给予700元生活补助,距离17公里以上给予1000元生活补助。这项补助不抵乡村教师原已享受的绩效工资、乡村教师补助和乡村工作津贴。


(四)发放程序


各学校乡村教师生活补助发放前,均公示享受乡村教师生活补助人员名单,金额。并把发放明细、发放名单金额、公示情况等报送教育局存档,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和相关部门的审计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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