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处理
郑州市公安局
处理时间
2012-1-11 15:53
问题还没解决,贴子先给关闭了,原贴地址请见:thread-10688-1-1.html
11月16日于郑州市江山路郑大四附院门口发生的交通死亡事故。一辆长安货厢由南向北行驶,行经江山路郑大四附院附近调头,被后面驶来的一辆北京现代撞击左前轮,长安货厢侧翻砸在现代车上,致货厢司机被压于车下后死亡。五大队划分为对等责任。死者家属认为以下几点存在不公:
1.据五大队调查,北京现代在事故发生地没有刹车痕迹.
2.死者在事故发生后,被压于车下10分之久未进行任何施救措施,造成人死亡.现代车上人员为故意放任人死亡.
3.事故发生于雨天,现代车并未降速行驶,后经陕西长安大学机动车物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现代车为超速行驶(江山路全段正常天气限速50km/小时)
4.五大队出据的责任认定书中北京现代司机的超速违法行为未写出.
5.事件至今未得到解决.
因家属两次上访,被市局公安人员到死者户籍所在地乡派出所施加压力,不让死者家属上访
6.问题还没解决.贴子先给封了,什么意思???
7.现代车属于打左转向超车,而货厢正在调头.而且现代车超速超车。连接有图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 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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