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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违反国家相关的劳动保护法律法规你们管不管?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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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1-11-23 05:19:3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已处理

郑州市人社局

处理时间

2011-11-24 14:12

  我是一名公交车长,每个月单位所制定的生产任务都是以天数计算的,比如30天,就是要完成28天的生产计划,只除去了轮休2天的计划,车辆的维修和保养没有减任务,等于修车就要扣工资,要么就主动放弃休息,可以不扣钱。而且正常轮休的2天,也在公里工资和收入工资中进行了扣除,类似我们这样的车长只能继续透支着自己的体力主动放弃轮休,为了养家糊口而完成任务,只是不知道还能撑多久。这样的劳动定额合理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而且分公司、车队管理机构罚款很严重,数额上千很正常,并且没收据。比如本月公交一公司四车队76路某车长,因行车吸烟,被经济处罚200元、扣除当月安全工资600元、扣除当月绩效工资(200-600不等)、扣除当月效益奖金(80-160不等),而且处罚的名义是造成了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是造成了经济损失,通报批评和处罚决定已张贴一公司四车队各线路调度室。这样是否严重违背了《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这样类似的处罚项目还包括:行车使用手机(看一眼也算)、违反变更车道(压实线)、闯红灯、进站并排上下客、逆行、交警开条。且经过交警处理过的违章,在单位如上进行二次处罚。死刑犯也就是枪毙一次而已!?
           任何处罚只能是一种手段,目的是为了让被处罚者更正错误,而不是以罚代管。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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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管理员

沙发
发表于 2011-11-23 10:29:53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由于您没有联系方式,为尽快解决您所反映的问题、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建议您到郑州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当面咨询并提供相关书面证据材料。郑州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地址:郑州市互助路10号附2号。郑州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投诉举报电话:67439828,12333(按“0”进入人工服务,劳动监察投诉举报请按“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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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

迷失自我  劳动部能否主动出击,查处此类严重违法违规现象?  发表于 2011-11-24 12:06
迷失自我  如果单位不执行,贵单位会进行怎样的查处呢?  发表于 2011-11-24 12:04
迷失自我  另我单位没有进行过非标准工时制的的申请,那么公司是否应该执行劳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安排劳动者每周休息一天呢?  发表于 2011-11-24 12:04

问题处理满意度评价

迷失自我  在2011-11-24 11:50  评价处理结果为:满意  并评价说:处理结果我很满意,管理员您辛苦了!感谢人社局的积极主动,赞一个
处理状态: 已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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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1-11-23 09:46:55 |只看该作者
我是公交一公司的车长,我们车队这个月有些同事由于有一个电子眼的违章记录或者交警现场执法被公交一公司处以高额的罚款,在已经交过一两百元的罚款之后,公司还要再追加罚款200,取消安全工资600,取消综合质量奖200,取消星级奖金(200-600)元不等,直接损失1400左右,由于星级奖金下月还要从1星开始,间接损失达到2000元以上。目前公交公司对车长的扣罚过重,每年工资增长也就10%左右,工资的扣罚却上涨了10倍,动辄就是上千元的罚款, 因为一个违章,或者电子眼,就处以这么高额的罚款,在其他企业中还是很少见的。说真的,开公交车的车长,现在有几个会故意去闯电子眼了,有时候确实是无心的。一个无心的失误,交过罚款已经受到教育了,以后肯定会注意的。
   
   是,我们违章了,交罚款我们没有啥好说的,违反公司规定再追加罚款200我们也认了,但是一个违章或电子眼动辄处以将近十倍的罚款,这是不是有点量刑过重了。我们车长的工资并不高,都是辛辛苦苦的血汗钱,有很多车长上有老,下有小,有的还要还房贷,因为一个违章就扣罚这么多的工资,我们认为是既不合理,又不合法的。试问一下有哪个企业像公交公司这样制定如此之高的处罚规定。公司出台这样的罚款规定经过全体职工通过吗,公司搞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更像是在做戏来应付上级部门。

   公交车长本身就是高风险职业,每天要面对纷繁复杂的路况,应接不暇的车流人流,一个车长身兼数职,就要驾驶车辆,又要监督乘客上下车,投币刷卡,还要照顾车上乘客的安全,上班前打扫车辆卫生,下班后还要去维修车辆故障。工作很辛苦,压力很大,没有节假日,没有休息日,点也很紧,跑不回来,工资就会拿不到手,出了事故,公交车没有交强险,上报事故公司回来仍然要罚款,一般事故都是要自己花钱解决。

    现在都在讲以人为本,说这些,我们只是希望公交公司制定工资制度的时候希望能够更加的人性化,科学化,既考虑到公交的规章制度,也要考虑到广大车长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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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管理员

地板
发表于 2011-11-23 11:19:31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若您单位违反上述规定,您可到郑州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当面咨询并提供相关书面证据材料。郑州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地址:郑州市互助路10号附2号。郑州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投诉举报电话:67439828,12333(按“0”进入人工服务,劳动监察投诉举报请按“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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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1-11-23 17:05:29 |只看该作者
依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请问公交公司申请贵单位批准的休息办法的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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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1-11-23 17:06:45 |只看该作者
贵单位的批复结果是如何休息,每月休息几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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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1-11-24 10:32:52 |只看该作者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在规章制度实施过程中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特提出的生产任务的制定和罚款数额过高!怎么拿《考核办法》回复我呢!?就是觉得《考核办法》不适当才提出的问题,公司的逻辑思维有问题吧!!!
网络发言人请回复,到底是哪个部门管这个《考核办法》?分公司制定,督察处备案,谁管修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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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管理员

8#
发表于 2011-11-24 11:25:41 |只看该作者
迷失自我 发表于 2011-11-23 17:05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依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 ...

网友您好,目前公交公司没有在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非标准工时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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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管理员

9#
发表于 2011-11-24 11:26:00 |只看该作者
迷失自我 发表于 2011-11-23 17:05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依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 ...

网友您好,目前公交公司没有在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非标准工时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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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11-11-24 11:49:44 |只看该作者
感谢人社局的积极主动,赞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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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11-11-24 12:03:37 |只看该作者
   另我单位没有进行过非标准工时制,那么公司是否应该执行劳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安排劳动者每周休息一天呢?如果单位不执行,贵单位会进行怎样的查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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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管理员

12#
发表于 2011-11-24 14:52:40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用人单位未执行国家有关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劳动者可依法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举报,立案后会在规定时间内做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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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2011-11-26 22:05:41 |只看该作者
感谢人社局如此热情的答疑解惑,为创造和谐郑州尽职尽责,感激之情无以言表,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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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发表于 2011-12-1 22:47:42 |只看该作者
另请问依据现在我单位没有申请非标准工时的情况下,职工节假日的加班费的计算公式该是什么样子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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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发表于 2011-12-1 22:49:24 |只看该作者
我单位有没有在您单位申报对我单位职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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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发表于 2011-12-2 08:17:13 |只看该作者
下面的两种加班费的计算公式是否正确呢?
节假日加班工资=月工资总额÷21.75×300%

休息日加班工资=月工资总额÷21.7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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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管理员

17#
发表于 2011-12-2 11:42:26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劳动者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日工资计算方法是:月工资÷21.75天×300%。休息日加班的日工资计算方法是月工资÷21.75天×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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