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您好,结合我市城镇居民医保相关政策,现对您反映的城镇居民医保门诊统筹问题答复如下:2011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联合印发了《关于普遍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有关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1]59号)明确提出,各统筹地区要尽快组织实施城镇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工作。为落实这一要求,我市结合实际,制定了《郑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暂行办法》。文件规定,从2012年1月起,开始组织实施城镇居民门诊统筹,按每人每年50元的标准建立居民门诊统筹基金,在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一、二类范围实行定点管理,门诊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60%、一类50%,二类40%。年度内符合规定的门诊费用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200元,不设起付线,限当年使用,下年度不结转、不累计。其中文件第五条规定,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为居民医保药品目录中的甲类药品、准予支付的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措施,超出范围的医疗费用,门诊统筹基金不予支付。此规定并不是剥夺原来的个人账户,实施门诊统筹就是为健全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高居民医疗保障水平,减轻参保居民门诊医疗费用负担。居民医保本身个人缴费水平较低,筹资水平不高,所以门诊统筹应遵循以下原则:坚持基本保障,重点保障群众负担较重的门诊多发病、慢性病,避免变成福利补偿;坚持社会共济,实现基金调剂使用和待遇公平;坚持依托基层医疗卫生资源,严格控制医疗服务成本,提高基金效率。甲类药品属国家药品目录中的基本用药,可基本满足参保患者在门诊就医的需求,所有参保患者享受一样的待遇,乙类药品在门诊统筹中均按照文件规定不予报销,并不是您所反映的低保人员用乙类药品一分钱也不给报。谢谢您对我市医疗保险工作的关注,同时也请您理解我们政策的普惠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