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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达世纪园绿地变成停车位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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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2-8-7 11:19:3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建达世纪园违规问题反映:
1.小区道路中间的公共绿化地带和道路全部改为停车位,出售给车主,物业从中获利切不承担任何责任。

2.对没有停车位的车主收取100元的费用(三月),对于车辆损失及失窃等不担任何责任。这不是赤裸裸的向业主收买路钱吗?

我想弄明白的是:1.公共绿化部分是谁给物业的权利让他们改成停车位的。
                            2.公共绿化部分与公共道路停车收费又是那个部门允许物业收费的,收费的依据是什么,收费的用途。
                            3.既然收费了,那么车主的权益是什么,为什么物业只收费,不与车主签订收费协议,明确车主的权利。



2007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做了明确规定。物业公司是否有权向业主收取停车费(车位费、占道费)的问题,根据不同情况,有所不同。属于业主共有的地方,只要不影响小区交通,物业公司无权向你收取停车费(车位费、占道费),物价部门也不会对物业公司在小区道路收费有任何批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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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2-8-7 11:35:29 |只看该作者
网友:
    您好!现将有关政策答复如下:
    根据《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和理解!

                                                          郑州市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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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2-8-7 11:48:19 |只看该作者
郑州物价 发表于 2012-8-7 11:35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网友:
    您好!现将有关政策答复如下:
    根据《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 ...

很感谢您的及时答复。
根据您的答复,是不是可以判定物业在违法收费以及破坏小区的公共绿地。如果是,请有关执法部分尽快介入,制止物业的违法行为。

和谐的社会是公平、公开、公正的执法,希望我们的执法部门多多关注下民生、民权、民主问题。
和谐的社会是政府与老百姓共同努力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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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2-8-7 11:51:31 |只看该作者
lxh88 发表于 2012-8-7 11:48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很感谢您的及时答复。
根据您的答复,是不是可以判定物业在违法收费以及破坏小区的公共绿地。如果是,请 ...

同时也建议我们的执法部门平时多对物业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制止物业公司的违法行为,对于物业公司的违法收费问题,不能手软。发现一个处理一个,我们的社会会更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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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2-9-17 16:27:43 |只看该作者
我们的物价部门每天的大事忙不完,这等小事也不知道什么事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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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2-9-17 16:29:58 |只看该作者
究竟是哪个部门有执法权呢!  怎么就没有一个部门真正行动起来,而不是说空话、踢皮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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