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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管理员
static/image/common/star_level3.gifstatic/image/common/star_level2.gifstatic/image/common/star_level1.gif | 17#
static/image/common/online_member.gif 发表于 2012-8-2 16:35:44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
一、 基本情况:
据开发商郑州元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称,此次交房项目是中原新城“观澜一号” 3、4号楼和“学府一号”1-3号楼,共5栋,涉及交房户约1600多户。经查询:“观澜一号”3、4号楼办理预售证时间时间2009年12月,证号:(2009)郑房管预字第2499号,“学府一号” 1-3号号楼办理预售证时间均为2010年12月,证号分别为:(2009)郑房管预字第2478号、(2010)郑房管预字第2544号、(2009)郑房预字第2486号,《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为2011年12月31日,“五大主体”验收合格为交房条件,2012年7月20日取得《五大主体验收报告》后开始交房。据开发商讲,延期交房原因为工程施工延期导致,经了解因延期交房给购房人造成的损失,已按合同条款约定给予了赔付。
二、关于业主反映的交房问题
根据2011年10月12日实施的《郑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管理办法按照有关规定,2010年1月1日前签订合同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2010年1月1日后签订合同的,按《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执行。
三、延期交房违约责任
开发商延期交房,应承担违约责任,开发商的违规行为将被记录房地产行业诚信档案,业主也可以通过法律程序维权,追究开发公司的责任。我处将继续做好跟踪工作,督促开发公司妥善解决问题,维护业主的基本利益。
四、中原新城因延期交房问题,业主已多次上访,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建议由项目所在地航海西路办事处跟踪做好做好业主的稳控工作。
新建的住宅小区,购房者在办理入住手续时,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郑价公[2004]2号)的规定执行,如果物业违规收取费用,建议购房者向物价部门举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交房与收取物业费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缴纳物业费不应是办理交房手续的前提条件,交房时不能与物业捆绑,开发商应按合同规定向购房人交房,如果事先没有特别约定,开发商是不应以收取这物业费用作为交房条件。向物业公司缴纳物业费是业主应履行的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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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龙业主 据称,上法院,建议,建议,向物价举报,满篇4个字:与我无关!您是路人甲还是打酱油啊,您到底都干嘛了,哪些实实在在的事情您帮着老百姓忙了 发表于 2012-8-3 1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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