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心通桥 - 郑州社区直通车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搜索
查看: 5567|回复: 2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郑州威尼斯水城3期,开发商这样售卖车位 [复制链接]

Rank: 6Rank: 6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2-11-15 10:13:2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已处理

郑州市房管局

处理时间

2012-11-27 10:49



@文明绿城网友反映:时下郑州威尼斯水城3期 需要您们关注!一个是开发商在小区内张贴售卖车位广告,拟出售地下车位(并以签订长期租赁合同形式来规避售卖违规);二个是缩短现车位租赁时间,只和业主续签订3月、6个月的短期租赁;三个是拟私自从现在上限160元每月租赁费违规提价300元每月

使用道具 举报

Rank: 7Rank: 7Rank: 7

优秀管理员

沙发
发表于 2012-11-15 11:12:38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
    您所反映的问题我们已收悉,并将尽快给您回复。
处理满意度打分:
满意2
一般0
不满意0
处理状态: 已处理

使用道具 举报

Rank: 7Rank: 7Rank: 7

优秀管理员

板凳
发表于 2012-11-19 16:10:58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
       经了解,对于规划配建的人防工程用于停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规定: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这意味着尽管产权不归投资商所有,但收益权归投资商,投资商可将人防工程出租用于停车,出租标准由投资商和业主协商确定。
     对于经规划部门批准专门配建的地下车库,根据2012年1月1日起执行的《郑州市房屋登记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新建商品房屋如果未计入公用建筑面积进行分摊的房屋,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有”,归投资人开发商所有的地下车库,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进行进一步的约定。
     地下停车场无论是否为人防工程,是出租或出售应按照《物权法》及《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应当首先满足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物业使用人的需要。
     网友反映的威尼斯水城三期地下车位为人防工程,只能出租使用,不能进行销售及产权转移登记。使用权的转让实质上是长期租赁合同,应按租赁合同的相关规定执行,具体租赁方式及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针对网友反映的张贴售卖车位广告一事,我局已和开发商进行了约谈,撤换有关销售的宣传广告,做好解释工作,严格按照规定规范地下车位的租赁经营行为。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手机版|心通桥 ( 豫ICP备16000548号 )

GMT+8, 2024-9-24 04:28

Powered by 中原网

© 2011 zynews.cn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