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网友:
您好!感谢您对国税工作的支持!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请您参考上述文件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物业公司属于地税管辖,只有涉及收取水电气暖费向业主开具发票以及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才涉及到国税业务。根据您的描述,您所反映的问题并未涉及国税业务,建议您向相关部门进行反映。若您还存在其他疑问,请您拨打国税热线电话:12366-1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为您提供更详细的解答。您也可以拨打地税纳税服务热线进行12366-2进行详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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