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
您好!
现就通和盛世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试试管理办法(试行)》(郑价公〔2004〕2号)第十条规定:“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约定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
根据上述规定,业主在签定房屋买卖合同时已约定物业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物业公司应严格按照协议约定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执行。我们已通知中原区物价局告知服务于通和盛世小区的物业公司按原《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中约定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执行。
二、《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试试管理办法(试行)》(郑价公〔2004〕2号)第八条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 业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相应等级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按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无法约定的执行政府发布的基准价标准。”
感谢您对物价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此复。
郑州市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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