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鸿猷置业有限公司开发楼盘名称为新郑龙湖尚郡,也就是双湖美景,位于龙湖镇G107国道西侧、双湖大道南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7号)规定,《暂定资质证书》 规定,有效期1年。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可以视企业经营情况延长《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自领取《暂定资质证书》 之日起1年内无开发项目的,《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得延长。资质证书编号41917025的郑州市鸿猷置业有限公司的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是从2010年8月到2012年6月,而资质证是2011年6月核发的,有效期应该从核发之日算起而这家公司的资质证却是从2010年8月算起的。而且郑州市鸿猷置业的土地使用权是在2011年8月份才变成居住用地的,之前其土地使用权的用途未变更不可能进行房地产的开发,也就是说没有开发项目的。而且土地使用权用途是否能变更是不确定的,难道当时公司能确定这些都是绝对能办成的?就是确定了也没手续,没项目呀。另外,《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7号)规定,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一)营业执照复印件;(二)企业章程;(三)验资证明;(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五)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六)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出示的其他文件。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后30日内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暂定资质证书》。 郑州市鸿猷置业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在2008年下半年就变更为了房地产开发的,未按法规要求的时限办理资质证,而迟迟到2011年6月才申请核发了暂定资质证。另外,之前反映过这家公司边说不经营了,办理税务注销,边向住建局申请资质证。在住建局工作人员去核实其税务登记时,这家公司还谎称证照齐全,而它自己做了什么很清楚,虚假注销税务登记是不争的事实,向住建局的工作人员也没说出实情。可见其信用之差,在行政机关面前也不诚信。在2013年2月26日国务院刚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 〔2013〕17号),文中指出: 加强房地产企业信用管理,研究建立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国土资源、金融、税务、工商、统计等部门联动共享的信用管理系统,及时记录、公布房地产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所以多部门包括住建、税务多部门加强房地产企业信用管理是符合国家大政方针的。是发展方向,是维护购房者利益的必然趋势。防患于未然,避免出现更大的问题,保证社会和谐。请新郑住建局依法查处这家公司的不法行为。从而对其他公司起到警示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