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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何时扣减过什么?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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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4-19 13:44:4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已处理

郑州市国税局

处理时间

2015-12-18 17:08

      请问增值税不是一直是按加工、销售额的17%缴纳吗?何时扣减过什么呢??怎么营改增就扣减什么后增值部分才纳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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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3-5-24 11:01:27 |只看该作者
尊敬的网友:
您好!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 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第十二条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第九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二、跟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第十二条 增值税税率(一)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二)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三)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税率为零。第十三条 增值税征收率为3%”
   请您参考上述文件规定,根据您的描述过于笼统,建议您详细描述,再次向我们提问。具体事宜建议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感谢您对国税工作的支持!欢迎再次提问!

问题处理满意度评价

来通心  在2013-6-12 14:30  评价处理结果为:不满意  并评价说:对于处理结果,我很不满意!照着书本抄吗?
处理状态: 已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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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3-4-27 11:47:00 |只看该作者
等待时间41小时:44分钟了,请问大驾何时能处理啊?看来国税的工作效率不如地税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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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3-5-24 12:07:44 |只看该作者
如您所说,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抵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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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3-5-28 18:00:30 |只看该作者
尊敬的网友:
您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 规定:“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请您参考上述文件规定,根据以上文件,如属于上述文件规定的不得抵扣情形,则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抵减是营改增牵涉抵减,如原本就是增值税纳税人就不牵涉抵减问题。具体事宜建议您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确认。
   感谢您对国税工作的支持!欢迎再次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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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3-6-5 10:49:00 |只看该作者
郑州国税 发表于 2013-5-28 18:00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尊敬的网友:
您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 ...

怎么总是照着书本抄?能不能简单通俗地解答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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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3-6-8 17:15:44 |只看该作者
尊敬的网友:
您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 规定:“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请您参考上述文件规定,根据以上文件,如属于上述文件规定的不得抵扣情形,则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抵减是营改增牵涉抵减,如原本就是增值税纳税人就不牵涉抵减问题。根据您的描述,我们回答依据政策法规,如您对回答的问题感觉不清晰,建议您可以拨打国税纳税服务热线12366-1详细咨询或您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确认。
   感谢您对国税工作的支持!欢迎再次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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