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巩义市涉村镇等单位调查核实了网民反映的“张爱国贪污焦桐高速占地补偿款”等问题。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关于焦桐高速占地补偿情况。2010年,焦桐高速公路占用了北坡村140.42亩土地,根据豫政[2009]87号文件规定,该村收到了土地补偿款487.58万元。根据巩政办[2006]32号文件精神,2010年1月,该村村民代表会议通过了土地补偿款分配方案。该方案确定,土地补偿款村集体提留后,余款由各村民组按政策统一分配。2010年,有群众反映“张爱国贪污焦桐高速占地补偿款”问题,巩义市检察院进行了全面审查,未发现张爱国有贪污行为。
二、关于该村第四村民组占地补偿款分配情况。2010年1月12日,北坡村第四村民组召开户代表会议,根据巩政办[2006]32号文件精神,经投票,决定将全部土地全部收归组集体后,按照当时人口重新分配土地,平均分配补偿款。该村民组共被征用土地60.49亩,其中区片价为36000元的43.49亩,区片价为31000元的17亩,共收到土地补偿款2092640元,扣除村提留后可供分配的款项为1752394元,经该组户代表会议讨论,第一批已经按认定人口每人发放27000元,剩余款项24394元暂存于镇会计工作站该村帐户;地堰补偿款95833已发放到位;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每人5940元,目前存放于市社保局专用帐户。网帖中反映的“剩余劳动力安置费每人8000元”,经查是根据巩政[2005]31号文件第八条第四款之规定,依据新出台的豫政[2009]87号文件“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由征地补偿安置费和社会保障费组成”的规定,在区片价已经含有安置补助费。截止目前,该组剩余耕地已经调整到位。
三、关于徐占军的有关情况。材料中涉及的徐占军为北坡村第四村民组群众。该组对参与征地补偿款分配人员资格的认定标准是:有工作的非农业人口,包括离退休职工在内,一律不再分配补偿款;没有工作的非农业人口,按照每名农业人口标准的50%进行分配;出嫁的姑娘,不管户口在不在本村,一律不再分配补偿款;2010年1月18日前出生的婴儿、进门的媳妇,不论户口在不在本村,均可参与统一分配补偿款。根据该方案,徐占军的儿媳及两个孙女,均符合相关规定,可参与分配补偿款。
四、关于北坡村2011年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情况。2011年11月28日,在该村选举委员会主持下,举行了村民委员会和监委会选举。当天发出村委主任选票464张,收回464张,其中张爱国得票237张,李新郑得票226张,废票1张。经该村选举委员会认定,该村当日选举结果有效。不存在贴中反映的“候选人得总票数多于收回有效票数的问题”。
五、关于修建焦桐高速群众安置房的情况。为修建焦桐高速公路,需安置北坡村拆迁群众15户。发帖网民焦建涛是北坡村四组村民。焦建涛所反映的地块,原由焦建涛及另一户群众耕种,按照该组高速征地补偿款分配办法,该地块已收归组集体。2009年底,经村两委研究,并经该组户代表会议同意,将该地块作为拆迁群众的安置用地。经国土部门丈量后,相关手续随同高速公路用地一同报批,已经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随后,焦建涛以其不符合分配条件的2009年出嫁到另外一个村子的姐姐没有得到补偿款为由,多次阻止北坡村在该地块为15户群众修建安置房。目前该地块已经在村民组内重新分配,但焦建涛仍在强行耕种。不存在“要退还耕地卖给别人盖房所用还不给任何补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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