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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风渠绿化带内会所何时搬走?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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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6-15 18:34:3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已处理

郑州市城市管理局

处理时间

2013-6-21 19:38

     东风渠滨河公园绿化带内经营性设施应拆除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日前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园建设管理的意见》,强调严格公园的运营管理,确保公园姓“公”,并加大财政投入,严禁“以园养园”。意见要求各地开展公园运营管理专项检查,就公园中存在的出租公园房屋及设施设备给私人经营,违规建立为少数人服务的会所、茶楼等情况进行整改,尽快恢复公园的公共产品性质。
     一个名为“名庄国际葡萄酒窖名庄荟”的红酒会所,位于郑州市东风路与东明路交叉口路北的滨河公园绿化带内,明显违反上述规定,而且目前正在绿化带内扩建停车位,请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对其进行叫停,并限期搬迁,绿化带恢复原状。
    另外,东风渠经三路与中州大道间的河道里有一处经营性的游船游乐设施,也不符合上述规定,请按照国家规定对其进行叫停,并限期搬迁,河道及堤岸恢复原状。
      注: 这个问题开始不知道谁主管,转来转去没下文了,只好在市规划局的版内再反映一次,希望能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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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3-6-17 17:00:12 |只看该作者
已转郑州市城市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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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处理满意度评价

shiminzz  在2013-9-24 10:39  评价处理结果为:不满意  并评价说:对于处理结果,我很不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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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3-6-18 09:38:45 |只看该作者
已收到尽快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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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处理满意度评价

shiminzz  在2013-7-23 11:27  评价处理结果为:不满意  并评价说:对于处理结果,我很不满意。 顶风违规,公园的公共属性被商业化不是一句‘合同正在履行中”就可以瞒天过海的。 看清了,只要触及部门利益,所谓的心通桥解决不了任何问题,只不过是你们往自己脸上抹粉的又一形式。
处理状态: 已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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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3-6-21 17:41:18 |只看该作者
网友 您好:

2013年6月18日,接到我局转办中原网向我局反映的关于 “位于郑州市东风路与东明路交叉口路北的滨河公园绿化带内“名庄国际葡萄酒窖名庄荟”及东风渠经三路与中州大道之间的河道里有一处经营性的游船游乐设施违反了有关规定”一事,我单位高度重视,现将情况汇报如下:
第一、位于郑州市东风路与东明路交叉口路北20米滨河公园内的房屋,是在东风渠整治过程中建设的管理用房,属于东风渠滨河公园配套设施,曾作为东风渠第二管理所办公用房,由于东风渠管理区域向上游延伸,为了便于管理,第二管理所搬至白庙水厂附近办公,该房屋闲置不用。经研究,2008年将此房屋出租给名庄酒窖,租金全额上缴市财政,目前合同正在履行中。该酒窖经营者,擅自设立的停车场,我单位已责令其整改,现已播种草籽。
第二、为了更好地发挥东风渠滨河公园的各项功能,美化水面景观,增加游乐项目,城区河道管理处作为滨河管理公园机构,根据《郑州市市区滨河公园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经研究,2011年批准了该游船游乐项目。现合同正在履行中,租金全额上缴市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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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3-6-25 17:34:21 |只看该作者
郑州城管 发表于 2013-6-21 17:4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网友 您好:

2013年6月18日,接到我局转办中原网向我局反映的关于 “位于郑州市东风路与东明路交叉口路北 ...

不是租金上交财政就完事了!财政就欠这点租金吗?
住建部的要求很明确:“……就公园中存在的出租公园房屋及设施设备给私人经营,违规建立为少数人服务的会所、楼等情况进行整改,尽快恢复公园的公共产品性质。”即公园不得出租,这些地方应恢复公共属性,该恢复绿化的绿化,该恢复水面的恢复水面,不是交了钱才能去,而是人人都能去。
如果不能按规定拆除,将向住建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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