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路二七局领导你们好!本人从5月20号举报郑州中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非法荐股,欺骗消费者,擅自更改经营地的违法行为,到现在为止已有两个多月时间,此期间有庙里和你所受理,但结果都是大跌眼镜,对以上述回复的内容,举报人强烈不满,提出以下质疑:
1、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指的是公司的违法经营行为由公司登记主管机关依法查处;郑州中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擅自变更经营地、擅自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法定查处权限在大学路二七局;因此大学路二七所就是郑州中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登记主管和法定管辖部门。二.贵所执法人员即以证明被举报公司不在注册地经营就已是违规,理应对该公司进行处罚,超范围经营给消费者造成损失,就该追究该公司责任,三.贵所应立即冻结骗子公司的账号资金,冻结骗子公司的所有公司变更登记等事项,可根据被举报公司法人的身份;地址;电话;进行联系,不该已找不到公司为由进行推诿。四,6月20号贵所的回复鉴于工商机关的权利有限,根据网格化管理的有关精神,我局大学路所已于2013年6月20日将此事向大学路办事处祥和社区及大学路派出所治安一中队送函反映,请求协查。恳请贵所落实,帮助受害人追回所骗款项,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