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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报河南凯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股票咋骗事情。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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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6-26 08:46:5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已下派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理时间

2013-11-25 09:25

20131月份被一QQ群(记不完整QQ的群号了)拉入进行股票信息的交流,在交谈过程中对方以带客操作股票、高股票回报进行利诱,行非法荐股的事实,骗我于2013年2月19日向其账户汇款10000元,成为他们的半年用户,又对我进行利诱和停止服务要挟,要求进行升级,我于2013年3月6日汇款6800元,升级到所谓的至尊版用户,联系我的人叫凯泰小夏,现在叫群主小夏,后续有一位王姓分析师及客服小夏加入我的QQ,汇完全款后发给我一个软件安装包,但是他们说软件没有用,每次买卖股票都是他们手机短信通知或者QQ信息通知,买卖的股票亏多赚少,我后来查询了其公司经营资质,该公司无资质经营证券类业务,而且偷税漏税。

因此在网上找到了关于这方面维权的信息。对于骗子的这种行为觉得愤怒,同时觉得自己掉下这么简单的一个骗局网真有些难以启齿,非常蠢笨,心有不甘。以下是骗子公司的一些信息希望能借正义的力量替我们受骗的做利益的维护;

附骗子公司的相关信息:

公司名称:河南凯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工商注册号:410*******6213

法定代表人:路瑞民

公司注册地址:郑州市金水区天明路2号附1号211号房

可能办公地址:郑州市 管城区郑汴路英协路升龙凤凰城(金泰成)1号楼15层

电话:0371-56680016

收款人:韩鹏克(农业银行)

收款账号:6228480712*******16

l联系客服QQ号:1515010538


付款帐号:62220217*******9240

付款金额:16800

付款时间:2013年2月19日(10000元)、2013年3月6日(6800元)

QQ号:2632530951

手机号:13*******18

举报人:重庆武隆  贺朝凯

联系电话:13*******18



下派到:
1. 建材分局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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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3-11-25 09:25:32 |只看该作者
下派到  建材分局
处理状态: 已下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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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3-10-17 16:52:07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
      您反映的“河南凯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有关问题。我分局将调查处理情况反馈如下:
      依照法律程序和相关规定,我局于2013年7月2日、9月2日、10月16日等多次安排执法人员对网友提供的郑州市金水区天明路2号附1号211号房(该地址位于天明大厦二楼) 的“河南凯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经检查该地址所在地天明大厦停水停电处于封闭状态,没有公司在此经营(有天明商务大厦物业管理方郑州市爱地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 郑州市区经三路与纬五路交叉口广汇国贸A座9楼也没有该公司(有物业公司出具的证明证言)。我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电话号码,电话询问得知该公司实际经营地址为:郑汴路与英协路升龙凤凰城一号楼15层。该地址属于建材分局管辖,请您向建材分局反映。
      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2】40号 “关于加强对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监管的暂行规定” (该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第八条、“投资者在购买“荐股软件”和接受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时,应当询问相关机构或者个人是否具备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也可以在中国证监会网站(网址:)、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网址:)进行查询核实,防止上当受骗。发现非法从事证券投资咨询活动的,请及时向公安机关、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举报。”之规定,建议你向相关部门进行举报,如果您认为此类公司涉嫌诈骗,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
      你反映该公司涉嫌诈骗,偷税漏税,涉嫌非法经营罪以及封存银行账户等(不涉及工商职责的内容)情况,已超出工商职权,建议你向相关部门进行举报,并咨询当地律师,寻找合理有效渠道进行处理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尽快挽回自己的损失。举报内容如不涉及工商职责的提问将不予答复,请你谅解。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工商机关对公司登记注册,实行的是书式审查原则,申请人提供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即符合登记许可的规定,实质审查即现场查看公司经营住址不是公司登记注册的必要程序。另外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申请人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被举报公司申请的注册地址与实际经营住址不一致,应由申请人承担相应责任。建议你查实该公司的实际经营地址。我局将对该公司涉嫌违反《公司法》相关规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后未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在此,告诫广大网友:请不要随意相信QQ、飞信、微信、微博等交友平台及网站涉及“荐股软件”的信息,谨记:投资有风险,入市须谨慎。  
      再次感谢您对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理解和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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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3-10-21 11:06:49 |只看该作者
【欺诈消费者惩罚性赔偿设下限】消法修正案草案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同时增加规定: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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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3-11-20 14:49:10 |只看该作者
相信党、相信政府、相信工商的执法部门一定不会违背中央“立法为公、执法为民”的宗旨!一定会给我一定公平公正的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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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3-11-23 09:12:05 |只看该作者
我也被骗过,现在钱都要回来了,我对付他们太有经验了,加我QQ 1501221858,我告诉你们方法,帮你们挽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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