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暗箱操作非法倒卖集体土地,荥阳国土局施工一年后违规办(下派单位:荥阳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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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7-2 08:20:2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已处理

荥阳国土局

处理时间

2013-9-16 09:30

请     愿    书

尊敬的领导:

    荥阳市京城办康砦村康北组全体群众联名泣求追查“河南元正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荥阳福泽家园经适房”所占康北组60多亩集体土地(原乔楼乡钢厂及氧气厂两宗土地)。

    此两宗土地经1982年和1984年乔楼乡政府出具的“分地决意书”和“关于砖厂征用土地补充协议”中明确说明了{公社砖厂回收地进行还耕,永远归北队}其土地归属事实清楚,毋庸置疑,完全属于康北组群众的集体土地,后经乔楼乡钢厂占用,但土地归属及性质依然属于集体土地丝毫未变,并经历任村委书记干部队长取证确认,自1982年乔楼乡土地分地决意明确划分以后至今,未于任何政府、企业、单位、组织、个人签订过征用、占用、划拨此两宗土地的相关协议。有群众提供的相关材料和视频录音为证,取证时间为2013411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等有关规定,在依法报批前,必须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户,并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同意。没有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文件及建设用地批准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有权拒绝建设单位施工用地。

    康北组群众的集体土地被非法占用,从2012年动工用地至今多次向有关职能部门反映,希望市国土资源局能给群众一个合理的解释,具体诉求如下:

1、出具该宗土地的合法有效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文件,并于何时由何人经手,通过何种途径转变土地性质。

2、由河南元正置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河南省荥阳钢厂“荥国用(94)字第00007号 国有土地使用证”所盖“荥阳市人民政府”公章为反章,具有明显的伪造嫌疑,请求确认真伪。如果系真证,在未经康砦村村委及康北群众同意的情况下,经何人、何时,通过何种途径转变土地性质和归属。

3、康砦村委干部与开发商勾结,暗箱操作,于2012424日签订的“原钢厂遗留问题补充协议”严重违背了康北组全体群众的意愿,侵害了全体群众的合法权益。自2012年“福泽家园”经适房动土用地群众一直联名请求职能部门追查,并出具合法的集体土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文件始终无果。在事实不清,手续不全的情况下,河南元正置业有限公司通过何种途径经荥阳市国土资源局在施工一年后于201366日办理的“荥国用(2013)第008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此行为已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影响土地管理的规范化,存在严重的监管漏洞,损害了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希望领导给予合理的答复,追回我们的集体土地。

   

     此致

                                呈报上级职能部门领导批示处理

                         荥阳市京城办康砦村康北组全体群众联名反映

                                        2013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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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3-7-2 09:46:03 |只看该作者
我局已收到举报,正在组织人员调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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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状态: 已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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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3-7-9 10:04:01 |只看该作者
关于河南元正置业有限公司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用地情况说明   

接媒体反映后我局立即组织人员对河南元正置业有限公司荥阳市福泽家园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相关用地情况进行调查,现将该宗地用地情况说明如下:
该宗地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归河南省荥阳市钢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证号:荥国用(94)字第00007号,用途为划拨工业用地,面积30440平方米。2002年5月23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宗地做出(1998)郑经初字第779、780、781判决,经河南省达山拍卖有限公司对该宗地使用权进行拍卖,王喜芝竞得该宗地的使用权。2005年8月1日,王喜芝向我局提出收回申请书。通过现场勘察确定,局会审会同意后,土地储备开发中心于2012年4月12日向荥阳市人民政府请示收购该宗地使用权,办理该宗地的供应手续。
现用地单位河南元正置业有限公司持规划、项目核准等相关手续,申请以划拨方式使用该宗地,用于荥阳市福泽家园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用途为居住用地。我局根据《划拨用地目录》组织相关资料,提交局会审会讨论,会议一致通过后,于2012年7月17日上报国土资源部进行批前公示(公示期10日),公示期满后拟定《供地方案审批表》、《关于河南元正置业有限公司用地的批复》报市政府,2012年7月24日市政府下达批复(荥政土〔2012〕69号)同意划拨。2012年8月21日下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2013年6月6日我局对河南元正置业有限公司发放了荥国用(2013)第0038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证。

特此说明


                                   
                          荥阳市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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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3-7-9 22:56:14 |只看该作者
假的终归是假的,94年钢厂划拨的合法手续在哪里,为什么一直拿不出来。集体土地划拨经康砦北组谁签字同意了,历任队长、干部都不知情,都没签过划拨卖地手续,群众毫不知情,暗箱操作合法吗?之前的都是假的,为什么当官的不追查。是谁充当了违法分子的保护伞。这跟从小偷手里买的脏物有什么区别,赃物就是赃物,在洗也不可能洗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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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3-7-19 15:30:02 |只看该作者
④宝 发表于 2013-7-9 22:56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假的终归是假的,94年钢厂划拨的合法手续在哪里,为什么一直拿不出来。集体土地划拨经康砦北组谁签字同意了 ...

关于河南元正置业有限公司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用地情况说明   

该宗地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归河南省荥阳市钢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证号:荥国用(94)字第00007号,用途为划拨工业用地,面积30440平方米。经调查相关审批资料,荥阳市钢厂所占土地是1975年原乔楼人民公社办砖厂时征用康寨土地155亩的一部分。补偿资金到位,农业税免除,征地事实清楚,即自1975年起,该地块已经成为国有土地。国有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或者集体所有单位使用,1994年荥阳市钢厂向计委申请补办土地手续,经乔楼乡政府审核后由土地部门上报荥阳市人民政府审批,核发土地使用证。
对于群众提出的没有“农用地转用”问题,一是“农用地转用”的规定是在1999年新的土地管理法实施后才开始执行的,1975年征地时不需要办理农转用手续。二是该地块自1975年起已变为非耕地,不再属于农用地。同时根据乡政府提供的1994年“关于处理乡钢厂用地的决议”中的记录,分别于1975年、1985年、1994年三次补偿康北村民组土地价款,符合补偿要求。不能以现有法律做为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的依据, “关于处理乡钢厂用地的决议”处置合情合法,应予以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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