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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郑州润商科技有限公司涉嫌非法荐股,非法经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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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7-30 13:05:4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已处理

管城分局

处理时间

2013-8-1 12:42

举报郑州润商科技有限公司涉嫌非法荐股,非法经营
  一、 投诉举报对象:

  企业名称:郑州润商科技有限公司

  企业地址:郑州市管城区紫荆山路东,商城路北C座1单元5层49号   

  注册号:410*******33822

  企业法人:丁桂梅

  登记类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登记机关: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管城分局

  开业时间:2011-3-25

  注册资本:10万元

  开户行:交通银行郑州商城路支行
  持卡人:崔冉(财务)
  卡号:6222 6006 2002 4997 150 (私人账户)

  骗子qq网名:常盈 ,qq:1075292217 ,电话:15*******10,座机:0371 55053679 ,天润股宝金融平台 qq:2205680514 ,给我发飞信的号是:10*******027148321
  二,投诉举报请求:
  1、请求依法查处被举报人所在公司的非法经营,虚假宣传,捏造事实,恶意欺骗消费者的违法行为。
  2、请求对举报公司在工商部门做预警处理,防止恶意变更、注销,请求冻结被举报公司账号,保护众多受害股民的财物。
  三、受骗经过:
  在2012年11月被拉入一个群,群主常盈未经许可常发些某只股票收益多少的信息,之后电话和qq里总是介绍他们给的票有多么赚钱,收益很高,常在我上班期间打我电话,要求加入她们公司,说跟上她们公司能让我稳步获利,每天还发些虚假的交割单,都是赚钱并且常有涨停板的票的交割记录给我和群里给大家验证她们的实力。加入后会给消息票,保证获利。我因此在12月汇了款,分三次汇入,第一次是订金2400,之后分别汇了5400和4000元,都是通过交通银行的手机银行汇入的,具体有银行汇款记录为凭证。汇款后,说有正式合同和收款凭证,可一直到现在都没寄给我,直至前不久,才寄给我一碟碟子,问要合同,总说法律顾问出差了,回来给我寄,可一拖就是半年,具体受骗记录聊天记录还有些,很多都是在电话里完成的交谈,目前只能提供些聊天记录和给票亏损的记录了。加入群后不多久就被群主踢出了群,具体也不知道什么原因被踢出,问常盈,qq也不怎么回答,打电话也不接电话,后来才知道被骗了。当时没交钱时还有个拖说她买她们给的票赚了多少多少钱。希望有关部门领导能帮帮我追回我的会员款11800元,以及我的损失,谢谢!

  举报人:邹女士  ,电话:18*******86   qq:290658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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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3-7-30 18:35:16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
      您反映的问题属管城分局管辖,请向管城分局反映。
处理状态: 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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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3-7-30 18:35:32 |只看该作者
已转管城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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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出贡献 优秀管理员

地板
发表于 2013-8-1 12:39:50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
您举报的郑州润商科技有限公司 (代码: 57245595-9企业法人:丁桂梅)地址:郑州市管城区紫荆山路东,商城路北1单元5层49号。涉嫌非法广告欺诈、偷税漏税、非法提供股票等触犯国家法律行为。
接到您的举报后,我所指派了两名执法人员多次前去调查,这个公司已经搬到C座1单元8层。该公司近一时期一直大门上锁没有人上班(拍照取证)。依据从2013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关于加强对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监管的暂行规定”第七条“未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机构和个人利用“荐股软件”从事非法证券投资咨询活动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99号)的规定,配合地方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等,依法予以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公司和个人未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机构和个人利用“荐股软件”从事非法证券投资咨询活动的,主管单位应该是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如果您认为该公司涉嫌诈骗等行为,可以向公安机关经侦部门报案。属于我们管辖的一般行政违法行为,我们将依法行政。公安部门的具体地址,我们已经通过电话给您了。有疑问可与城东路工商所联系,联系电话:66208370。
再次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城东路工商所                           
                                            二零一三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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