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您好:
按照《郑州市房屋登记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房屋登记机构受理申请时应当查验申请登记材料,并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我局工作人员按照工作计划安排,4月24和25日两天到嘉辰小区开展上门便民服务,按照工作要求对该小区约400多名住户开展了房屋登记的前期询问工作。
对于进行房屋登记时候申请人的身份证明问题,住建部在房屋登记办法释义中规定,境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因此境内自然人在境内从事的一切社会经济活动应该以《居民身份证》信息为准,所以境内自然人在申请房屋登记时候提供护照无法办理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四条第四款规定“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但是户口登记簿没有当事人的相片,因此,一般还应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贴有相片的证明佐证。
为了贯彻和落实房屋登记管理条例并保障房屋交易安全,维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请网友对我们的工作给予支持和理解。
我们已对商品房转移登记询问事宜相关内容在郑州市房管局网站上进行了公示,希望当事人到网站上查阅相关信息,或拨打房管服务热线965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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