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转中原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厅《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颁发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是否以环保评价许可为前置条件问题的答复》[(2006)行他字第2号]:公民个人租赁住宅楼开办个体餐馆的,不属于环境影响评价法第16条第3款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名录”规定中的“建设项目”和《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餐饮服务场所应当采取设置专用油烟排放通道、安装油烟净化装置等治理措施,做到污染物达标排放。专用油烟排放通道设置的高度和位置不得影响周围居民的生活环境与《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七款:在本市市区建成区及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特殊区域内,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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