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网友:
关于您反映的告成镇区告成大街西段路口设置信号灯问题,现向您回复如下:
接到反映后,我局交警大队交通科派员现场勘查,结合现行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现阶段交通管理的实际,并借鉴郑州等地的交通设施管理执行情况,经过认真研究后提出以下意见:该路口属于乡镇道路,交通信号灯的设置应由乡镇政府出资安装,交警部门可参与设置指导。法律依据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三十条:道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毁或者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的,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
2、《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规定
第五条:县级以上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十五条: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信号灯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时,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同步规划、设计、建设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信号灯、防撞护栏等交通设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规定:“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
长期以来,我们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只负责市区建成区内城建部门建设、管养的城市道路的交通设施管理工作。而国省道、县乡道路不属于市政道路,路权属于公路部门或者乡镇政府,所以,针对您反映在国道、省道、县道及乡村公路上安装交通信号设施的问题,我们建议由道路的建设、管理、养护部门或单位负责,交警部门可参与设置指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