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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1970-1-1 0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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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3-8-28 10:29:18 |显示全部楼层
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  因水表发生故障或者由于其他原因无法抄表计量的,按前3个月平均用水量或水表额定流量计收水费。
  由于用户的责任造成无法抄表计量的,除要求其限期纠正外,按水表额定流量计收水费。在限期内不纠正的,按水表额定流量2倍计收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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