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水区房管局怎能对郑州市政府2012年第54号文件阳奉阴违呢?
既然金水区房地产管理局回复说执法主体在郑州市房管局,那么,作为下级机关应该及时向上级机关报告,申请上级机关执法,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不应该借故推脱责任,否则就是不作为!
金水区房地产管理局应该很清楚的明白:
行政主体的法定职权同时也是其法定义务!行政主体在接到行政相对人的投诉,求助申请或依职权应该发现相对人需要立即实施救助义务的情形后,借故推脱,无正当理由在法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拖延履行行政义务的,构成不作为。
对违法问题应该“及时发现,早期纠正,防止违法行为的持续危害”。还是继续寻找理由,放任违法行为的持续危害呢?请金水区房管局回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