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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通桥 - 郑州社区直通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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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举报郑州鑫之成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和相关部门不作为(下派单位:郑州市工商管理局)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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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9-6 10:23:3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处理中

金水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工作时间

18598小时:14分钟

        本人从2013年7月底开始多次举报郑州鑫之成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违法经营等问题,相关部门至今推诿不作为,一副官腔,没有任何触动郑州鑫之成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依然四处招摇撞骗,受骗人数越来越多,骗子如此肆无忌惮,是相关部门和骗子同流合污还是其他原因,本人不得而知,得不到相关部门的如何支持和帮助,本人只能直接与骗子联系退款事宜,骗子正是看到这种情况,开出种种条件,本人为了能减少点损失,签了所谓的退款协议,骗子还要了本人心通桥的帐号(本人之前的用户名:心灵乌托邦)和密码,估计为了粉饰太平,这样才退了7175,属于的2825就成了骗子的囊中之物,这种无耻的行为和相关部门处理这件事的行为不无关系,希望相关部门不要再推诿不作为,尽快查处骗子的违法行为,还股民血汗钱以及赔偿因骗子的各种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

    举报人:陈先生 QQ 309466291



补充内容 (2013-9-5 16:52):
骗子公司相关信息
  公司名称:郑州鑫之成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39号4号楼1单元25层2502号
  公司法人:陈国永
  开业时间:2012年12月29日
  注册号:410*******35212
  登记机关:郑州工商局金水分局
  登记类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0万元
  目前状态:正常经营


下派来源:   点击查看

补充内容 (2013-9-6 16:08):
骗子公司电话0371-87097552,传真0371-87097950
骗子客服QQ:2544763030
骗子售后手机:1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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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3-9-6 18:20:31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
     首先感谢您对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关注和支持,您反映的“郑州鑫之成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有关问题,我分局将进行调查,调查处理情况会及时予以回复。
     再次感谢您的理解和信任!
处理状态: 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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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3-9-9 12:34:53 |只看该作者
鑫之成你的末日到了,否则郑州改名为骗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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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3-9-10 15:13:56 |只看该作者
还我钱来 发表于 2013-9-9 12:34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鑫之成你的末日到了,否则郑州改名为骗州

不用改了,这个位置现在在全国人民中的形象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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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3-9-10 20:01:53 |只看该作者
鑫之成,拿了我的送回来,吃了我的吐出来,还我们的血汗钱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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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3-9-11 09:29:00 |只看该作者
金水分局 发表于 2013-9-6 18:20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网友您好:
     首先感谢您对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关注和支持,您反映的“郑州鑫之成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有关 ...

请问金水分局你们就没有其他的回答吗,为什么不去解决事情,是不是骗子们没骗你们家人的钱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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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3-9-11 20:07:19 |只看该作者
要求公开调查处理结果,给广大受骗股民一个交代,期盼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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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nk: 7Rank: 7Rank: 7

8#
发表于 2013-9-12 09:14:45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
就网友投诉郑州鑫之成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一案,我局经调查落实情况如下:
一、郑州鑫之成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之成公司”),经营场所: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39号4号楼1单元25层2502号,经营范围:电子产品技术开发(非研制)、计算机软件开发(非研制)及销售。(以上范围,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规定须审批的项目除外)
二、我局自2013年6月以来,接到对鑫之成公司的多起举报,期间我局派执法人员于2013年6月8日、2013年7月4日、15日、2013年8月12日、14日多次赴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39号4号楼1单元25层2502号调查,均是大门紧闭,无人办公,我局与物业公司联系,物业联系上了房东,房东向我们提供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显示该处房产面积95平方米,系陈国永租赁,租期1年,至2013年底。现房东与物业公司无法联系上陈国永。经物业公司查询该处房产用电量,显示最近几月耗电量极少。2013年8月12日,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之规定,对擅自变更公司住所的鑫之成公司下达郑金工商责改字[2013]04202号《责令改正通知书》。因无法直接送达,我局于2013年8月15日,邀请关虎屯社区网格员、物业公司人员共同见证,在鑫之成公司大门张贴《责令改正通知书》,公告送达,并拍照取证。
三、关于网友反映“鑫之成公司”另一个办公地址的问题:我局立即派工作人员前往“鑫之成公司”办公地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126号北晨公寓A座608室进行现场调查处理。经调查: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126号北晨公寓A座608室现为郑州千纸鹤科技有限公司的注册地,该公司法人为左可亮,公司的注册号为:410*******64231。网友反映的鑫之成公司的另一个地址也不存在。
四、就网友向我局提供的固定电话号码和移动电话号码,让我局追查的问题,我局执法人员都进行了多次呼叫,固定电话无人接听,移动电话接听后宣称与鑫之成公司无任何关系。我局向电信部门提出查询电话安装地点和使用人员,电信部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电信用户依法使用电信的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电信内容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对电信内容进行检查。”之规定拒绝我局的要求。
五、就网友向我局提供的鑫之成公司银行账号及个人银行账号,要求我局查封账号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除外。”第三十条:“对单位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目前无法律、行政法规赋予工商部门上述权限,就网友提出的问题,我局无法采取措施。
六、关于网友提出鑫之成公司的诈骗问题,我局收到了网友寄给我们的材料,也看到了网友与鑫之成公司签订的订购合同。我局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2】40号《关于加强对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八条“投资者在购买“荐股软件”和接受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时,应当询问相关机构或者个人是否具备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也可以在中国证监会网站(网址:)、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网址:)进行查询核实,防止上当受骗。发现非法从事证券投资咨询活动的,请及时向公安机关、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举报。” 之规定向网友予以了回复,建议网友向公安机关或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举报。我们也看到了网友在“心通桥”上向公安机关举报的内容。
七、由于该公司不在注册地经营,我局也多方查找未果,目前工商部门不具备办理案件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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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2 20:18:44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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