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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都丹石街区物业收费问题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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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11-26 09:04:3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已处理

郑州市物价局

处理时间

2014-4-11 17:07

郑州绿都丹石街区物业收取停车位 费用的问题,物业公司没有取得广大业主的意见,就擅自作主把小区地上停车位租给业主,没有租的业主,每次都要收费,要不然不让出去。物业费每平方收取0.58元,一次交一年的,这种收费合理吗?请给予回复。

物业说这是物价局规定的,请问物价局真的给他们这样的权力了吗?

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就没有“地面停车费”这一说。物权法中有明确说“小区地面属于全体业主共有”,那这个小区的地面车位物价局又凭什么会让物业公司收费,提供给个别人专用呢?物价局有什么依据?
还有,物价局如果依据物业公司和业主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来认定物业公司就应该收取这个费用,物价局是极端不负责任的。一是你物价局没有协议合同的认定权,二是这个协议的签订是十分不公正的,物业公司提供的是格式条款合同,你要是不签订这个协议,物业公司就不给业主交房,物业公司是胁迫业主签订的这个前期物业服务协议,所以说这个协议是可撤销合同,三这个协议是违背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地方法规中就没有这一说,却被物业公司以格式条款形式列于协议中,属于无效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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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管理员

沙发
发表于 2013-11-26 09:07:47 |只看该作者
已转郑州市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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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3-11-26 09:27:09 |只看该作者
网友:
        您好!
        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我们将调查了解后及时给予您回复。




                                                                                                 郑州市物价局
处理状态: 已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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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3-11-26 09:07:47 |只看该作者
网友:
      您好!
      现就您反映的关于郑州绿都丹石街区停车收费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物权法》第七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依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
      《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郑价公〔2004〕2号)第十九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根据上述规定,您可向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进行投诉举报。
      此复。  
    这是物价局的回复,希望能给予一个明确的答复,不要相互推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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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管理员

5#
发表于 2013-11-26 09:13:40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
        对于地上停车位出租的问题,是否经过小区业主的同意,我局的工作人员会进行调查。但收费是否合理,由物价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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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出贡献 优秀管理员

6#
发表于 2013-11-26 09:25:48 |只看该作者
收费问题确实由物价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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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管理员

7#
发表于 2013-11-26 10:00:59 |只看该作者
心若幽兰 发表于 2013-11-26 09:07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网友:
      您好!
      现就您反映的关于郑州绿都丹石街区停车收费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网友您好:
       经查询,绿都丹石街区位于新郑市,不知是否与网友的一致。由于我局物业处的管理权限是市内五区,建议网友新郑市房地产主管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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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3-12-3 11:24:06 |只看该作者
网友:
      您好!
      因无法和您取得联系,现就您反映的关于郑州绿都丹石街区有关收费问题答复如下:
      《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郑价公〔2004〕2号)第六条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分级管理,市和县(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 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郑州绿都丹石街区位于郑州新政市龙湖镇,您可向新郑市物价部门咨询投诉。
      此复。



  



                                                                             郑州市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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