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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峪镇政府失职渎职不作为,槐林村有黑厂不积极关停取缔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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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2 04:27:2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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荥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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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2 16:57

关于荥阳市贾峪镇人民政府

失职渎职不作为袒护包庇无证无照经营违法犯罪行为

                 问  题  反  映

尊敬的郑州市纪委领导您们好:

    我们是南阳镇平县雪枫街道办事处牛王庙村村民,在此向郑州市领导反映荥阳市贾峪镇槐林村郑军的水泥制品厂无证无照经营多年,严重损害国家利益侵犯务工人员合法权益;荥阳市贾峪镇政府监管不严袒护包庇该水泥制品厂违法犯罪行为等问题。望领导重视从严查处追究责任,事实如下:

一. 荥阳市贾峪镇人民政府袒护包庇无证无照经营违法犯罪行为

    经工商行政部门查证荥阳市贾峪镇槐林村郑军(联系电话18*******77)的水泥制品厂(无厂名)为无证无照经营,该厂占地规模近百亩常年雇佣近三十名工人,主要生产销售水泥管道及彩砖。自2006年该厂投产以来,负责人郑军在没有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注册登记取得经营执照情况下,擅自从事经营活动偷税漏税数额巨大,从中牟取非法暴利,给国家和地方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严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国务院、省政府、郑州市政府关于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办法及责任追究等相关文件规定,贾峪镇政府主要领导应为查处取缔无

证无照经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明确职责建立制度,协同作战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可是,贾峪镇辖区内竟然有上述经营长达多年的无证无照大规模黑厂,且偷税漏税数额巨大给国家和地方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很显然贾峪镇政府没有履行职责,不监管甚至是在故意袒护包庇该水泥制品厂违法犯罪行为,贾峪镇主要领导有不可推卸责任。

    另外,经工商行政部门查证该水泥制品厂为无证无照经营后,我们多次向贾峪镇政府及贾峪工商所举报,要求立即对该水泥制品厂依法取缔关停,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相应罚款;对该厂负责人郑军偷税漏税涉嫌触犯刑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国务院、省、郑州市关于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办法相关文件规定,贾峪镇政府应立即组织相关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积极配合职能部门依法关停取缔该水泥制品厂,然而贾峪镇政府以没有权力为由拒不关停取缔,致使该黑厂至今仍在非法生产,贾峪镇主要领导严重失职渎职。根据《党纪处分条例》、《行政监察法》、《河南省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责任追究办法(暂行)》相关规定追究贾峪镇主要领导相关责任。

二. 贾峪镇政府失职渎职监管不严,民工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根据《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及省、郑州市相关规定,贾峪镇政府有责任监督管理督促其辖区内所有用工企事业单位,为务工人员签订劳务合同办理工伤保险。因贾峪镇政府失职渎职监管不严,槐林村郑军的水泥制品厂无证无照经营,没有为在该厂务工的宁国宾签订劳务合同办理工伤保险。在2013年3月5日正常工作中,宁国宾右手被正在运转的搅拌机绞伤右手,造成右手开放性外伤累及血管神经、右小指掌关节开放性脱位。在一五三中心医院手术后住院治疗18天,出院后又在郑军的厂里住了一个半月。在宁国宾右手没有完全康复的情况下,被郑军赶回家不让在他厂里继续疗养。至今宁国宾右手仍未康复,并且已经造成右手手指失去知觉不能活动。后经医生诊断急需二次手术或许才能康复,若延误病情将造成右手终生残废。

经多次协调用人方郑军拒不继续为宁国宾治疗也不答应赔偿,在咨询律师得知在宁国宾给用人方郑军打工时,郑军应主动给我们签订劳务合同并办理工伤保险,才能宁国宾保障的合法权益。可是在宁国宾给郑军打工时,用人方郑军既没有给宁国宾签订劳务合同也没有办理工伤保险,显然违反《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贾峪镇政府没有履行职责,失职渎职监管不严,致使受到工伤后宁国宾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望领导高度重视从严查处追究责任,要求如下:

一. 要求对荥阳市贾峪镇主要领导党纪政纪处分。

二. 要求立即对荥阳市贾峪镇槐林村郑军水泥制品厂依法取缔关停,

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相应罚款;对该厂负责人郑军偷税漏税涉嫌

触犯刑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 要求尽快送宁国宾入院治疗,并按照规定给予相应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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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3-12-2 16:57:01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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