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网友:
您好!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第十七条规定:“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根据《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调整我省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豫财税政(2011)81号)规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调整起征点。增值税销售货物的起征点调整为20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调整为20000元;按次纳税的增值税起征点调整为500元。”
根据您所反映,该商户不交税问题,不清楚该商户是否免征增值税。建议您详细描述该商户是否办证,是否存在税务违章行为,或您可以拨打国税纳税服务热线12366-1详细说明。您也可以拨打郑州市国家税务局举报投诉电话:0371-67712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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