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垄断企业的做法(下派单位:登封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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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4-3-3 11:53:5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已处理

登封市国税局

处理时间

2015-12-28 09:53

国税局的领导:在中石化登封公司遇到两种情况:1、零星加油不给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发票。2、办理加油卡充值后不给用户及时开具增值税发票,而是让消费完之后在开具增值税发票,这样合理吗?是不是我们税务部门的规定还是垄断企业的规定?求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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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4-3-6 18:11:08 |只看该作者
嵩山飘云:
      您好,很抱歉,回应迟了。
       网友“4yyle8uiou” ,2月17日在登封论坛问题和您一样,帖子网址为thread-1724064-1-7.html。我局已在2月18日实名回复,并告知可将真实消费情况和具体凭证提供至登封市国家税务局,以便我局进一步调查落实,联系方式为62857588,之后该网友并未进一步在登封论坛回应。
       现将当时回复如下:
您好!首先感谢您对我部门工作的信任和支持,现针对您提出的问题简要回复如下:
1、在中石化登封公司零星加油,不给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之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加油站对零星加油不给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违反此规定,如果加油站存在此类行为且核实无误后,税务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之三十五条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办理加油卡充值后不给用户及时开具增值税发票,而是让消费完之后在开具增值税发票。
   根据二00二年四月二日颁布的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纳税人(以下简称"预售单位")在售卖加油卡、加油凭证时,应按预收账款方法作相关帐务处理,不征收增值税。预售单位在发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时开具普通发票,如购油单位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待用户凭卡或加油凭证加油后,根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回笼记录,向购油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加油卡充值后,如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石油公司则依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回笼记录进行开具,会出现消费后不能即时开票的情况,但消费结束后可以索要发票。
以上即对您提出问题做出的答复,如您仍有疑问,可以将您的真实消费情况和具体凭证提供至登封市国家税务局,以便我局进一步调查落实,联系方式为62857588。
感谢您对国税工作的支持!
处理状态: 已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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