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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价局勾结开发商乱收费!百姓怎么活!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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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4-3-10 09:52:2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已处理

郑州市物价局

处理时间

2014-6-24 15:09

物价局勾结开发商乱收费!

百姓怎么活!

尊敬的郑州市市长:

你好!市物价局于2013年11月18日在“心通桥”网站给“物价局与开发商沆瀣一起,包庇其乱收费”一文的回复帖子中,就郑州地产长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在2007年11月初,开盘预售康桥上城品具有双气的商品房时,该开发商在其房屋的售价外以市政府征收“暖气入网费”的名义向购房者另行加收“暖气集资款”一事回复说:“经中原区物价局于2011年9月15日开始依法对该公司进行查处。经调查取证,一期未发现价格违法行为;二期存在违规收费行为,并于2012年3月20日给予了该开发公司没收29.4万元、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处理终结。”中原区物价局的处理和贵局的回复有点蹊跷。“没有发现价格违法行为?”“存在违规收费行为?”问题真的这么简单吗?开发商违反法、规收取1000多万元,只作了没 收29.4万元、罚款6000元的处理就完事了?

请问物价局,2007年9月30日前,郑州市政府征收暖气入网费的标准是120元/m2吗?应该由政府的哪个单位部门负责征收?开发商在2007年9月30日前向市政府的哪个部门单位缴纳了暖气、天然气的入网费?请公示其完费票据。

国家计委、财政部下发的计价费〔1996〕2922号文中规定:“建设项目收费实行中央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管理。其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收费管理部门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需报财政部、国家计委备案。”文件还规定:“加强对商品房价格的监管;各级物价部门应进一步规范商品房价格构成和商品房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切实维护国家、房地产经营者和购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和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文规定:经报国务院批准,取消一批不合法、不合理的 收费项目。各地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凡与本通知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性质,内容相类似的,不论冠以何种名称,一律取消。“暖气集资费”被列入取消的范围。开发商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行为应该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可中原区物价局为什么只罚款6000元呢?《价格法》规定,就是没有违法所得的,也要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只罚款6000元,蹊跷!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三条规定中的违法所得,属于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对“经营者拒不按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从重处罚。”

国家发改委第14号令(2004年)《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对纳入价格干预措施或紧急措施范围的商品和服务,以及可能波及的相关商品和服务的价格违法行为,应当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予以从重处罚,在法定罚款幅度内应当从高适用,行政处罚种类在两个以上的应当从重适用,可以并处的应当并处处罚。”第十一条规定,“价格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予以及时制止和从重处罚的价格违法行为不予及时制止、从重处罚;因处罚不当,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应当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豫发改收费〔2007〕1657号文(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第六条规定:“建设项目交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计入建设工程造价。商品房项目,应计入房屋销售价格,开发商不得在房价外向购房者另行加收。”

国务院2000年2月12日颁布的《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中规定: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变更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罚没范围、标准。”“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机关已明令取消或者降低标准的收费项目,仍按原定项目或者标准收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总之,2007年10月1日以后国家、省、市三级政府的有关文件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开发商还继续以市政府征收暖气入网费的名义(然气入网费,送!)在其房屋的售价外向购房者另行加收“暖气集资款”是合法、合理的收费行为吗?难道这不是问题吗?请你在百忙中再了解一下详细情况。物价为什么宁愿承担不作为和违规违法的责任,也不履行其职责呢?这里面一定存在着腐败或利益问题。我们认为,处理问题要公平、公正、公开才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原则。

请相关部门调查此事,还郑州市物价局一个清白,还百姓一个公道。

此致!

                  

                  

                             

                       康桥上城品小区业主代表

   

2014年3月5日   



补充内容 (2014-3-7 07:17):
当官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卖红薯。只想当官,又不为民做主倒麻烦,不如当初就去卖红薯

此信息来自: 郑州市信访局   点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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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4-3-10 10:27:01 |只看该作者
网友:
      您好!
      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我们将及时给予您回复。
      感谢您对物价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此复。




                                                          郑州市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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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4-3-21 10:21:15 |只看该作者
网友:
      您好!
      关于您反映的康桥上城品小区收取暖气初装费问题,现将有关政策再次回复如下:
      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郑政文〔2007〕170号)第六条规定:“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到郑州市建设项目审批收费联合办公室办理城市配套费缴费手续”; 第十一条规定:“燃气公司、热力公司凭缴纳城市配套费收据办理入网手续。对未缴、少缴城市配套费而申请入网的项目,应通知其按现行标准补缴城市配套费;本办法实施前已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按原标准补缴”; 第十五条规定:“按本办法开征城市配套费后,原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市政公用设施增容费、城市绿化费及暖气、天然气入网费停止征收。”但政府联合收费中心在实际操作时出现了对部分开发企业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同步的情况。而郑州地产长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就属于这种情况。 该公司于2007年9月30日按20元/平方米缴纳了市政配套费,取得了《郑州市建设项目缴费通知单》。于2007年10月16日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后在交房时该公司又向业主收取天然气、暖气入网费,引起部分业主不满,四处上访投诉。为此,我局2012年8月24日专门向市政府递交了《郑州市物价局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政策界定的请示》(郑价公〔2012〕8号),市政府批转由市财政局答复,2012年9月6日市财政局对此问题进行了解释。市财政局在《郑州市财政局关于〈郑州市物价局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政策界定的请示〉的意见回复》明确了政策界限:“暖气、天然气入网费是否征收,应该以市规划局出具《郑州市建设项目缴费通知单》的时间为节点,来作为是否征收的依据。即2007年10月1日前开具了《郑州市建设项目缴费通知单》的按20元/M2缴纳建设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应缴纳暖气、天然气入网费;2007年10月1日之后开具《郑州市建设项目缴费通知单》的按现行标准170元/M2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项目,暖气、天然气入网费停止征收。”
      此复。






                                                                                 郑州市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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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4-3-24 07:57:56 |只看该作者
尊敬的杨虎臣、郑德邦二位局长:
你们好!贵局关于康桥上城品小区收取暖气初装费(暖气集资款)问题的回复还是在混淆是非,这是为什么呢?
郑政文〔2007〕170号文第六条的规定是指在2007年10月1日以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到郑州市建设项目审批收费联合办公室办理城市配套费手续。”第十一条规定:“燃气公司、热力公司凭缴纳的城市配套费收据办理入网手续。对未缴、少缴城市配套费而申请入网的项目,应通知其按现行标准补缴城市配套费;本办法实施前已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按原标准补缴。”(原标准是:暖气入网费55元/m2;燃气入网费22元/m2)。
郑州地产长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在2007年9月30日前并没有证据证明向市财政及相关企业管理部门缴纳了暖气、天然气入网费。而该开发商在2010年3(或5)月6日同中原环保热力公司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并向其缴纳了二佰多万元的“暖气施工费”(有票据为证)。巧合的是这笔钱是按55元/m2的标准缴纳的“暖气施工费”,而不是120元m2的标准(在早些时候的举报材料中已有描述)。这又是怎么一回事?是不是开发商在办理暖气入网时拿不出合理的缴费完费票据,而为之呢?这件事物价局应该最清楚。因暖气施工费的票据是物价局提供的。
郑政文[2007]170号文件第十五条规定:“按本办法开征城市配套费后,原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市政公用设施增容费、城市绿化费及暖气、天然气入网费停止征收。”将其统一归并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同时取消重复收取的水、电、气、热、道路的及其他专项配套费。即在2007年10月1日以后,任何单位都不得以任何名义形式征收各类专项配套费。谁征收、谁就违法。郑州地产长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就是属于这种情况,郑州市物价局也是。2007年9月30日前,我市可以在不缴或少缴配套费的情况下开发商也可以先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开发商为什么不办理呢?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文件要求,我省对郑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他专项配套费进行了清理整顿,在2007年10月1日后,就必须按本办法(郑政文〔2007〕170号)的相关条款执行了。即开发商在2007年9月30日前向市财政及相关企业管理部门所缴纳的各项配套费,在2007年10月1日后都必须计入建设工程造价。“商品房项目,应计入房屋销售价格,开发商不得在房价外向购房者另行加收。”这是河南省政府依法进行的价格指导或价格干预措施。难道物价局的领导是真的看不懂,不明白吗?物价局为什么要把这个关键的时间节点同开发商的缴费于否混淆起来呢?显然是故意精心设计的。
所以说,政府联合收费中心对开发商征收城市配套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存在“不同步”的情况。即在2007年10月1日后,就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政府的相关规定,按照郑政文〔2007〕170号文第十一条的规定:“对未缴、少缴城市配套费而申请入网的项目,应通知其按现行标准补缴城市配套费;本办法实施前已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按原标准(暖气入网费55元/m2;燃气入网费22元/m2)补缴。”所以,财政局应当向开发商追缴所欠缴的城市配套费(约1000余万元)。我们曾向市财政局举报,可财政局不预追缴,不知是为什么?请公示开发商在2007年9月30日前向相关企业管理部门缴纳有暖气、天然气入网费的完费票据。否则,财政局就是失职。
向各位领导汇报一下,我们没有四处上访投诉。我们只是按照政府的管理程序逐级反映一下有关部门存在的不正常现象和物价局不履行职责, 渎职及腐败的问题而已。
2012年8月,物价局给市政府的《郑州市物价局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政策界定的请示》和《郑州市财政局关于〈郑州市物价局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政策界定的请示〉的意见回复》是别有用心的人精心设计的,是为郑州地产长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专门订制且精心打造的。是为了愚弄市长及领导、愚弄百姓而为之。我们举报的是开发商在2007年11月份违反国家部委及省市政府相关文件规定在房价外以市政府征收暖气入网费的名义向购房者另行加收“暖气集资款(120元/m2)”一事。而物价局却误导大家去讨论开发商应不应该缴纳暖气、天然气入网费的事。真是无稽之谈,这也太蹊跷了吧!用心何在!难道物价局的公权力真的不受限制吗?按价格法笫四十条规定开发商的行为,应甴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所以应向省物价部门请示认定,可物价局为什么向郑州市人民政府请示认定呢?显然是在搅浑水。
财政局的回复与解释,也不是按照国家和省市政府的相关政策进行的。而是误导他人,对开发商的乱收费(违法收费)给予政策上的支持。所谓“节点”就是以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时间为节点(郑政文〔2007〕170号文第十一条规定)。而不是以《郑州市建设项目缴费通知单》的时间为节点。更不是2007年10月1日后报建单位按170元/m2缴纳城市配套费后,其城市绿化费、暖气、天然气入网费停止征收。而实际是在2007年10月1日后各类专项配套性收费一律取消了。谁再收!谁就是违法!而不是违规收费行为。
2007年10月1日后,省、市政府贯彻落实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1〕585号)文件的指示精神,对郑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进行了整顿规范,同时还明确取消了“暖气、天然气入网费” 等专项配套费。这还不够明确吗?不能够理解的是,郑州市物价局还是坚持认为开发商在2007年10月1日后,以市政府征收“暖气入网费”的名义在房价外向购房者另行加收“暖气集资款(120元/m2)”是合法、合理的收费行为。开发商共违法收取了1000多万元,而物价局只对其进行了罚款6000元的处理。不履行职责、随意变更收费范围、标准,违反国家务院的相关规定是要负法律责任的。可为什么物价局的领导宁愿承担“不作为和违法”的责任也还要坚持呢?这仅仅是为了面子包庇开发商的违法收费行为吗?不会这么简单吧?我们不怕任何形式的打击报复!
请问,120元/m2的“暖气集资款”是什么项目的收费标准?你们是如何向市长、市领导汇报解释的呢?是个别人的行为?还是其他?不要走的太远了!
此致

                        康桥上城品小区业主
                        201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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