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价局!你是为了谁! 尊敬的郑州市马市长: 您好!我们是郑州市陇海西路康桥上城品小区的业主。2011年8月以来,我们向郑州市物价局、郑州市中原区物价局(以下简称:区物价局)举报“郑州地产长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在2007年11月原国家计委、财政部、河南省发改委、河南省财政厅及郑州市三级政府下发文件明令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暖气集资费”和“暖气入网费”以后,仍继续以市政府征收“暖气入网费”的名义,在预售双气商品房的售价外向购房者另行加收“暖气集资款”(按120元/m²标准收取,并未开具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一事。“经郑州市中原区物价局于2011年9月15日开始依法对该开发商进行查处,经调查取证,一期未发现价格违法行为,二期存在违规收费行为,并于2012年3月20日给予该开发商没收29.4万元,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处理终结”。这是郑州市物价局在市长、市政府的干预下,于2013年11月18日给康桥上城品小区业主的回复(详见附件一)。 郑州市物价局的回复显然是为郑州地产长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专门订制且精心打造的。有以下几个必须说明的问题。 1、开发商在2007年9月27日向郑州市相关部门正式提出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该开发商在2007年9月30日前只向市财政缴纳了20元/m2的城市配套费。并未向相关部门及企业缴纳暖气和天然气入网费。 2、开发商在2007年10月16日取得“一期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至今都未向市财政(按170元/m2的标准)补缴城市配套费(应补缴1000多万元)。(详见郑政文〔2007〕170号文第十一条的规定)。我们向市财政局举报此事,财政局也不予追缴,为什么? 3、2001年4月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就下发《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就已经明确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项目“暖气集资款”。且强调指示,“凡与本通知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性质、内容相类似的,不论冠以何种名称,一律取消。”“对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价格部门要随即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财政部门要及时收缴已发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2007年10月1日后,河南省发改委、财政厅及郑州市人民政府均下发文件,明确取消(而不是停止)“暖气和天然气”的入网费等配套性收费项目。(详见豫发改收费〔2007〕1657号文第二条、第六条,以及郑政文〔2007〕170号文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等条款的规定)。 4、该开发商在2007年10月27日以后,仍以市政府征收“暖气入网费”的名义(天然气入网费,送!)在其房屋的售价外向购房者另行加收“暖气集资款”,共计收取1000多万元。 5、2007年10月1日后,城市配套费应由市财政部门直接征收或经市政府批准委托有关部门代征。开发商代为市政府征收“暖气集资款”,市物价局给予办理的《收费许可证》呢?市政府批准委托开发商代为征收的批示文本呢?为什么不拿出来公示!(详见豫发改收费〔2007〕1657号文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 6、郑州市在2007年9月30日前征收“暖气入网费”的标准是55元/m2,而开发商却收取了120元/m2的“暖气集资款”。可是,中原区物价局和郑州市物价局为什么非要说开发商收取的“暖气集资款”是“暖气配套费”呢?(详见中原区物价局及郑州市物价局给康桥上城品小区业主的回复)。 7、中国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部份条款 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第十九条规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以中央的和地方的定价目录为依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制定定价目录。 第二十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授权,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行为,属于是全国性的,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属于是省及省以下区域性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 第四十一条: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超越定价权限和范围擅自制定、调整价格或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并可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价格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8、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部份条款 第七条规定: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五)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 (六)采用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七)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 (九)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 第十条: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三)不执行规定的限价、最低保护价的; (六)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三条规定中的违法所得,属于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 经营者拒不按照前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以及期限届满没有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没收,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退还时,由经营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七条:经营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所列情形的,应以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价格违法行为严重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二)屡查屡犯的; (五)经营者拒不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 (六)应予从重处罚的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郑州市物价局,郑州市中原区物价局为什么均不按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履行职责呢?市、区物价局的回复又在掩饰什么呢?又为什么总是劝我们进行所谓的调解呢?到目前为止,小区内全额退还的有之,退一半的有之,每户只退四千元的也有之,这是怎么一回事呢?据了解,2007年10月16日获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开发企业共有六家,其中有二家开发企业早已经退还了。一家退了2000多万元,一家退了1000多万元。这又是怎么回事呢?不履行职责是要负法律责任的,可物价局为什么还要坚持呢?市、区物价局不是“不作为”那么简单,而是与开发商沆瀣一气,相互勾结,滥用职权,各得其利。看来是利大于弊而为之。这里面一定存在有腐败问题。 总之,2007年10月1日以后,国家、省、市、三级政府的相关文件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开发商还继续以市政府征收暖气入网费的名义(天然气入网费,送!)在其房屋售价外向购房者另行加收“暖气集资款”是合法、合理的价格行为吗?请您在百忙之中关心一下我们百姓的民生问题。恳请相关部门认真公正、公平、公开的调查此事,还郑州市物价局一个清白,还百姓一个公道。 此致! 业主代表:陈 彦 电话:13*******62 张成明 13*******06 张金付 13*******89 王子明 13*******56 等共计已有664户业主签名(略) 2014年3月16日 附件一:郑州市物价局关于康桥上城品小区开犮商违规收取暖气初装费问题的回复。 附件二:市物价局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书、告知书以及财政局给市政府的回复。 附件三:中原区物价局的回复和信息公开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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