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2年5月签订经济适用房购房合同,当时是单身,签订合同时也按要求提交了民政局出具的单身证明;
2、2013年结婚,当时房管局网站上也咨询过,局长信箱回复“合同签订合后婚姻变更不会对已购经适房造成影响”,当时还对政策的人性化鼓掌,不可能因为签个购房合同,连婚也不能结;
3、2014年3月房产证下来,当然肯定是一个人的。然后根据政策去申请补差价,被二七房管局告知:除购房合同、身份证、房产证外,还要提供“结婚前是单身的证明”,明明是带着结婚证去的,却让提供1年前结婚时是单身的单身证明,请问这是哪条哪款规定的?是逼着老百姓离婚?还是逼着我们去造假?
4、打民政局电话,回复说从来没有办理这种单身证明的说法,请问房管局,你让市民办这种证明的时候,你们问过民政局吗?让我们跑去办一个压根办不出来的证明,你这是玩市民的吧!!
5、打965559房管局电话投诉,接线员告知政策是“要求提供婚姻证明,但没要求结婚前的单身证明,但市房管局无权管理二七房管局,他们归二七区管,房管局只管办证,让联系二七区投诉”。请问,补差价这政策不是郑州市统一的吗?怎么区房管局能自定政策?踢皮球还是一如既往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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