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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居民楼开家庭旅馆问题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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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4-3-31 09:58:4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待处理

郑州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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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89小时:0分钟

你好,我是长江路与京广路交口口东北角海豫花园业主,我们1号楼下有几家所谓的家庭旅馆,请问居民楼里开家庭旅馆合法吗?楼上住这么多外来人口对我们的居民带来很大的安全隐患,前段时间还有人从楼上跳楼身亡,严重影响我们的生活,不合法的话请立刻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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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6-9-12 16:55:38 |只看该作者
已转郑州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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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4-3-31 15:56:04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
       您所反映的“无证酒店”的问题,根据《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第四条 申请开办旅馆,应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当地公安机关签署意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被取缔后,仍进行活动的;
  (二)被依法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仍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
  (三)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予以取缔。
  取得公安机关许可的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吊销许可证。
       根据《关于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长效机制的意见》(郑证照联【2010】1号关于建立取缔无证无照经营长效机制的意见),五、明确责任(三)公安部门:依法对须经本部门许可或备案的旅馆、印章刻制、娱乐场所、典当业、信息安全产品经营、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剧毒化学品购买和通过公路运输等经营活动,以及对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进行信息网络安全审核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公安部门许可或已经取得有关部门许可但未按规定向公安部门备案,擅自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对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您所反映的问题请您向公安部门反映,现已转至郑州市公安局。
        感谢您对工商工作的理解、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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