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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镇区基础设施建设,我镇根据《登封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收取城市配套费。城市配套费是指按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规划要求,为筹集城乡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费用。凡在本市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含临时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缴纳城市配套费。城市配套费的征收标准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乡(镇)规划区城市配套费征收标准为:1.单位、开发工程每平方米45元;2.个人住宅低于300(含300平方米)平方米,每平方米10元;超过30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按每平方米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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