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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区中贸城血泪拆迁20多年使用权分文不补(下派单位:中原区) [复制链接]

楼主
匿名  发表于 1970-1-1 0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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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4-5-29 18:50:33 |显示全部楼层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我办已收到,我办将尽快给您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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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4-6-4 11:25:31 |显示全部楼层
网友您好!现将您所反映的中贸城问题回复如下:
一、拆迁原因 中贸城用地涉及规划     中贸城用地共涉及4个项目和规划建设。一是国家级重点工程南水北调运河水源控制区建设;二是市级重点工程“两环十七放射”西三环快速通道绿化廊道建设;三是市委、市政府下达的市场外迁任务;四是闫垌赵家门城中村改造项目。二、中贸城土地性质(租赁)      中贸城位于西三环与航海西路交叉口西南角,河南远阔实业有限公司为市场的建设经营主体,经营所用的210亩土地,系该公司租赁我区航海西路街道闫垌部分村民组(第一、二、十村民组)的集体土体(2006年时签署的集体土地租赁使用协议)。
三、远阔公司与商户之间的合作方式     远阔公司与商户有三种合作方式,分别是商铺租赁、商铺联建、经营权出让。其中租赁商铺为377间,采用市场经营方建房,商户签署《租赁协议》,按年向经营方缴纳租金方式经营;联建商户和联营商户共102户206间商铺,采用市场经营方按市场统一标准建房,商户投资25-30万元与市场经营方签署《联建协议》,商户只拥有使用权方式经营。《联建协议》明确约定,在合同有效期内如遇政府拆迁,政府补偿款归乙方(即联建商户)所有。
四、中贸城拆迁依据和标准。    按照市场经营方与土地所有方签署的协议,河南远阔实业有限公司所经营的中贸城无任何规划、土地、建设手续,属国土资源部通报的“以租代征”违法占地形式的事实,只能依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郑政文【2009】127号)标准对远阔公司进行附属物赔偿。河南远阔实业有限公司依据与联建商户签署的《联建协议》,考虑到联建商户的实际情况,另外制订了补偿办法:按照市场统一标准,从联建商户原投资款中扣除各商户实际使用年限的市场标准租金,剩余投资款返还。之后中原区区委、区政府经过审慎研究,在与河南远阔实业有限公司多次协调、研究的基础上,决定调整中原贸易物流中心内联建商户房屋的补偿标准,于16日最新出台了补偿办法:返还联建商户全部原始投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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