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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通桥 - 郑州社区直通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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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金水区政府依法问责 !(下派单位:金水区)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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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4-5-4 09:26:2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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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房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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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31小时:46分钟



                           《金水区房管局瞒案不报踢皮球保护了违法行为》

引言:政府职能部门瞒案不报,敷衍塞责踢皮球是对违法行为的保护,导致政府的公权被随意冲淡勾兑,损害了国家法律和政府的公信力


            按照中央和省委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部署,郑州作为第二批活动单位,从今年2月份至9月份将分层级分类型全面展开。为了提高我市教育实践活动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我市自1月份就启动了以“调查研究、查找问题”为主题的“先行一步”活动。市委书记吴天君在调研活动中指出,“开展好教育实践活动的核心是真抓实做,绝不能用形式主义的办法解决形式主义的问题。‘抓’什么?‘做’什么?基层干部和人民群众最有发言权。大家反映的问题集中在‘四风’、基层组织建设、群众办事难,维权难等方面。要求以“民心 民声为镜  办民需民盼”之事。( 摘自郑州日报:《以民心民声为镜办民需民盼之事》电子版地址14/0315/01/9NBFJHCM00014AED.html  ),在此大环境之下,竟有政府部门倒行逆施,且问题至今未得到解决。
   沈北路燕凤小区10,11号楼违法改变楼体结构设计,破坏墙体,改变房屋使用性质“住改商”,并对外出租。给楼上居民造成严重安全隐患的问题,未来路办事处及名门世家社区,早在去年6月份就通过网格平台,向金水区政府有关部门做了反映。该小区业主去年以来,也先后3次向金水区房地产管理局做了投诉,且经过办事处、社区和区房管局的调查、取证程序。该小区两栋楼房违法住改商,由此造成严重安全隐患方面的问题,已经成为无可争议的事实。
金水区房管局会同办事处,早在去年6月20日就对当事人下达了限期“整改通知书”。在超期后当事人拒绝整改,藐视政权和国家法律法规。依照正常程序,该局本应该及时上报市房管和规划部门,依法及时给予当事人处罚,责令恢复楼体原状,以维护政权和法律的尊严。而不应以本级没有处罚权的理由,搪塞下级机关和投诉的业主,搁置案件处理,为违法住改商者网开一面,使得违法住改商行为至今得以继续持续。该局的此种做法,明显的与郑州市政府(郑政办〔2012〕54号)文件,对违法住改商要“及时发现,早期纠正,防止违法行为的持续危害”的规定要求相悖!

回顾该局去年以来对该小区违法住改商者的执法过程,该小区许多业主留下了对违法”住改商“的查处工作,是“作秀”走过场,“明查暗保”,对违法住改商者网开一面的强列印象!
且不说“首问责任制”,就是按照金水区政府〔2013〕14号《金水区关于推进无证照经营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要求,该局也应该负起“居民住房改做商业用房行为”的第一责任单位“的责任,及时将案件上报市房管及规划部门给予处罚。无权瞒案不报,将案件踢回给投诉人。由此可见,该局对市政府、区政府文件要求的敷衍塞责,对投诉者的推诿和不负责任。
瞒案不报,将案件踢回给投诉人,用形式主义的办法糊弄上下级和受到违法住改商者危害的小区业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办事推诿扯皮,效率低下不负责任,金水区房管局的此种工作作风,当属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严纠的“四风之列”。因为此风不纠,必然破坏人民群众与政府的鱼水关系,助长违法者的嚣张气焰,败坏国家法律和政权的社会公信力 !
在金水区房管局形式主义执法的背后,难道真的不存在“潜规则”方面的问题吗?
面对该小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两栋楼房“改变房屋结构和使用性质”的“住改商”违法事件,如果听任违法者的摆布,不对其依法处罚,而是“摆花架”子,走过场,则国家法律的尊严在哪里,政府的公信力在哪里?后面又会有多少“违法者”照葫芦画瓢、前赴后继“的住改商,又会为社会埋下多少安全隐患。由此可见,对国家法律法规的藐视,对违法住改商责任人初期的妥协和退让,必然导致 违法住改商者无视国家法律、蔑视政权,持续其违法住改商行为!
以“民心 民声为镜  办民需民盼”之事,在我市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大环境中,该局行查处之虚,保护违法者之实,其形式主义的做法,导致政府的公权被部门随意冲淡勾兑,损害了国家法律和政府的公信力!也到了该依法纠偏的时候了。

附件:1,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1年第6号令第6条第(三)款明确规定 “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房屋不得出租。

附件2,郑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
摘件: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无房屋所有权或房屋所有权人未授予经营管理权的;
  
  (二)权属有争议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四)危险房屋或有其他重大安全隐患的;
  
  (五)司法机关或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的;
  
  (六)在依法发布房屋拆迁公告范围内的;
  
  (七)违章建筑或超过期限的,临时建筑;
  
  (八)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出租的其他房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出租或转租房屋未办理登记备案的,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仍不登记备案的,对出租人处以已收租金一倍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出租房屋的,出租行为无效,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第(一)、(二)、(四)、(五)项且情节严重的,可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注销房屋租赁证,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租赁房屋用于居住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租赁房屋用于经营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以瞒报租金总额二倍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未缴纳土地收益的,责令限期改正,补缴土地收益;对拒不改正的,可处以未缴纳土地收益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出租人不按期缴纳土地收益的,每逾期一日,加收应缴土地收益金额千分之三的滞纳金。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公安、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卫生、环保等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房地产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房屋租赁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有关机关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符合国家赔偿条件的,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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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4-5-4 10:17:01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房管局已收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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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4-5-8 16:36:49 |只看该作者
已上报金水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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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管理员

地板
发表于 2014-5-8 16:39:55 |只看该作者
已转郑州市房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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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6 10:00:25 |只看该作者
接到“心通桥”网民反映的金水区沈庄北路41号院10、11号楼住改商问题,我局高度重视,已由相关领导和职能部门负责人于当日下午进行了实地查看,现做如下回复:
    一.基本情况
    金水区沈庄北路41号院10、11号楼底层住改商涉及12家业主和37家商户,均存在“挖门改窗”现象;经现场观测,初步认为有3家涉嫌改变内部承重结构;另有至少8家经营餐饮服务;部分业主院内存在私自搭建情况;这些商户大部分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二.具体回复
    该处住改商涉及房管部门两项职责,一是房屋违法出租问题;二是房屋安全问题。
    违法出租问题在2013年6月份我局已联合办事处对此处商户下达了违法出租限期整改通知书,并且根据职责在2014年1月20日对整改期限已到但仍未整改的12家业主和33家商户上报市房管局处理。
    房屋安全问题。本次调查了解到10号楼有3家涉嫌改变房屋内部承重结构。目前正在查验相关资料进一步认定,待认定后下发整改通知书,如逾期未整改,上报市房管局进行处理。
    投诉人还提到有关文件将区房管局列为住改商第一责任单位的情况。该问题我们已多方协调,并以书面形式向区政府报告了我局不能作为牵头部门的情况说明。目前在整治住改商的工作中均由办事处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联合执法查处。
    三.处理进展
    已将该问题再次以书面形式报告市房管局,进一步督促落实。同时函告相关职能部门履行各自职责。
    已和未来路办事处充分沟通,共同将该问题反映至区长效办,由区长效办统一协调街道办事处和相关职能部门履职尽责。
    四.建议
    共同呼吁市政府尽快出台全市统一的住改商专项整治的方案、措施和具体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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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4-5-6 13:15:11 |只看该作者
区房管局5月6日的回复我们已收到

实事求是好:

一,燕凤小区10,11号楼住改商“违法示范户”的长期顶风存在,破坏了社会和谐稳定,败坏了国家法律和政权的尊严
1,该小区10,11号住宅楼一楼共计10户业主,对12套住房违法“挖门改窗”,造成严重安全隐患的“住改商”问题,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且已经为小区管委会,未来路办事处,名门世家社区和房管部门取证认定,成为不争的客观存在。
2,该两栋住宅楼涉及“违法租赁”和楼体安全问题。该楼原设计南墙体为支撑体,但现在每楼一层的南楼体被挖出了24个门面 ,这必然破坏楼体承重,造成安全隐患。
二,政府部门的形式主义,敷衍塞责踢皮球的作秀执法,助长了违法者的嚣张气焰,使得正义和公正丢失,政府部门脸面蒙羞
1, “邪恶象弹簧,你弱他就强”,面对政府部门下达的“限期整改通知书”,违法业主至今无动于衷,依然我行我素,照常经营 ----------- 这是对政府公权的公然挑战,使得政府部门脸面蒙羞,-------“整改通知书”成为了他们握在手中的笑料! 。
2,既然区房管局1月20日就已经将案情上报市房管局,市房管局理应根据《郑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第五章的处罚规定,没收其全部租赁所得,并可依法对其处以租赁所得两倍以下的罚款。若政府部门真的认真执法,不搞形式主义,我们就不信违法歪风刹不住。但至今一百多天过去,市房管局至今无动于衷,未对违法者依法处罚,客观上助长了违法行为。
  是否真如区房管局所说,在1月20日将该小区两栋楼的违法事实上报了市房管局,还是借故找理由和托词,业主代表们对此提出疑问 ,他们认为区房管局本应及时履行告知义务,而不是在时隔4个多月后  -----------!!!
    面对该小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两栋楼房“改变房屋结构和使用性质”,“违法租赁”的“住改商”违法事件,如果听任违法者的摆布,不对其依法处罚,而是“摆花架”子,走过场,则国家法律的尊严在哪里,政府的公信力在哪里?后面又会有多少“违法者”照葫芦画瓢、前赴后继“的住改商,又会为社会埋下多少安全隐患。
在我市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大环境下,拯需政府部门以“民心 民声为镜  办好民需民盼”之事。
  无论如何,也不能让违法住改商者的违法行为继续存在和持续,危害社会,挑战国家法律和政权权威!国家法律和政权的尊严必须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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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4-5-6 17:26:57 |只看该作者
        告知房管局:
   该小区有一户业主李世英,在10号楼一楼拥有2套住房,在11号楼一楼有一套住房,计3套住房全部被其破坏墙体,挖门破窗住改商,3套住房被其住改商为12间商铺,违法对外租赁---------!此人是该小区住改商的带头人和策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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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4-5-6 21:04:32 |只看该作者
我来说两句:
郑州:公民的行政执法投诉限30天之内处理完毕
( 2010-08-18 09:06:33)        稿件来源:大河网-河南日报
    新华网河南频道8月18日讯  大河网-河南日报报道:(记者何 可)8月16日,《郑州市行政执法投诉受理办法》正式对外公布,公民的投诉案件必须在30天之内处理完毕。
第十二条 受理机构受理行政执法投诉案件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调查、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确需延长的,经受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30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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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4-5-7 13:48:59 |只看该作者
附件:                        
                                郑州市行政执法投诉受理办法
                                       郑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92号)
                                    二○一○年八月二日
摘件:
第十二条 受理机构受理行政执法投诉案件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调查、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确需延长的,经受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30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投诉案件经查证属下列情形之一,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二)应当依法查处而不依法查处的;
  (四)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

                                    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87号
                                 郑州市依法行政监督实施办法
                                           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摘件: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行政不作为或者乱作为,导致行政管理秩序混乱的;
(三)对行政投诉举报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及时调查处理的;
(四)对行政投诉举报人打击、报复、陷害或者变相打击、报复、陷害的;
(五)对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人员不予追究责任的。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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