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帝湖壹号海公馆常年超标排放噪音久拖未决(下派单位:中原区)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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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4-5-5 09:46:5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已下派

中原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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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5-7 17:33

       中原区帝湖壹号海公馆使用的机器设备边界噪音严重超标,对周边居民的居室造成低频噪音污染。这个问题我们从去年6月份开始反映,到现在已经快一年了,问题始终没有得到彻底解决,对我们的生活和身体造成极大地影响。它们的机器设备噪音严重超标,却能够顺利使用,它们的噪音排放许可是怎样得到的?难道这中间有不可告人的交易?老百姓的事情就可以置之不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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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原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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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4-5-6 09:25:22 |只看该作者
已转中原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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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4-5-7 09:18:20 |只看该作者
已上报中原区,不是我单位职责,请转区行政执法局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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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管理员

地板
发表于 2014-5-7 17:33:13 |只看该作者
下派到  中原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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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4-5-6 09:28:23 |只看该作者
2014年5月5日上午,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到位于航海西路与工人路交叉口向西200米路南的帝湖一号海公馆洗浴中心进行现场勘察。在现场检查中看到该单位提供出的:2013年9月5日由郑州市环境保护局颁发的河南省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注册证,编号:【豫环注郑字(2013)第011322号】。并且该单位提供出了于2013年9月16号在郑州市环境保护局监测中心站办理的海公馆压缩机噪声监测报告。编号:GL2013090345。(见附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其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该单位产生的噪音属于社会生活噪声。《郑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第二十九条文化娱乐经营活动和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抽风机、鼓风机、发电机等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其经营着应当采取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和第三十五条规定文化娱乐经营活动产生的噪声和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设备、设施产生的噪声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在依法实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区域内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现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71号》第十六条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依据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建筑施工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管理规定的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请区政府协调城市管理执法局对该单位噪声污染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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