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郑州市物价部门执法执纪失职渎职 尊敬的郑州市市长先生: 您好!我们是郑州市陇海西路康桥上城品小区的业主。2011年8月以来,我们向郑州市物价局、郑州市中原区物价局(以下简称:区物价局)举报“郑州地产长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在2007年11月原国家计委、财政部、河南省发改委、河南省财政厅及郑州市三级政府下发文件明令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暖气集资费”和“暖气入网费”以后,仍继续以市政府征收“暖气入网费”的名义,在预售双气商品房的售价外向购房者另行加收“暖气集资款”(按120元/m²标准收取,并未开具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一事。“经中原区物价局于2011年9月15日开始依法对该开发商进行查处,经调查取证,一期未发现价格违法行为,二期存在违规收费行为,并于2012年3月20日给予该开发商没收29.4万元,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处理终结”。这是郑州市物价局在2013年11月18日给康桥上城品小区业主的回复(详见附件一)。 开发商违法、违规收取的” 暖气集资款” 达1000多万元,至今都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这笔钱的去向。而物价局却认为“一期未发现价格违法行为,二期存在违规收费行为”。区物价局对其开发商只作了没收29.4万元、罚款6000元的处理就完事了?一年多,开发商从没有发布过公告查找支付有“暖气初装费”和“暖气入网费”的业主。而物价局也不干预,不可思议。2007年9月30日前,郑州市征收暖气入网费的标准是55元/m²,而收取120元/m²是什么项目的收费标准?2007年9月30日前是甴市政府的那个部门负责征收暖气入网费?” 暖气集资费” 是原国家计委、财政部联合下发的计价格【2001】585号文,就已明确是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项目,是必须取消的收费项目。 2012年9月6日,郑州市财政局给市政府《关于<郑州市物价局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有关政策的请示>的意见回复》(见附件二)是说,开发商在2007年9月30日凭《郑州市建设项目缴费通知单》缴纳了20元/m²的配套费,就应该缴纳暖气, 天然气入网费。可到目前为止, 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开发商在2007年9月30日前向市财政及相关企业管理部门缴纳了暖气, 天然气的入网费。开发商是在2007年9月27日正式提岀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在2007年9月28日就接到了<郑州市建设项目缴费通知单>,而开发商为什么要到2007年9月30日才去缴纳20元/m²的配套费,而不缴纳暖气、天然气的入网费呢?2007年10月1日后,开发商早已按照豫发改收费[2007]1657号文第六条的规定,将向政府缴纳的各项费用都计入了工程造价和房屋的销售价格。可为什么开发商在2007年11月份还要以“暖气入网费”的名义代为市政府征收“暖气集资款”呢?是谁需要这笔额外的收入呢?开发商收取“暖气集资款”是2007年10月1日以后的收费行为,按照豫发改收费【2007】1657号文的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就必须应有收费许可证和市政府委托代为征收的批文方可征收。否则,开发商在房屋售价外向购房者另行加收的“暖气集资款”的行为,就是价格违法行为,物价局就应当予以纠正,并责令开发商退还所收取的“暖气集资款”。 康桥上成品小区一期商品房项目工程总投资为15000万元,总建筑面积为84863.14米²,其中住宅面积为69091.69米²。2007年10月16日取得《建设工程许可证》,2007年10月27日开盘预售,当天下午3点就实现销售收入2.67亿元。2007年11月7日是第二次开盘预售了。 2008年5月预售二期房屋是,开发商采用同一期预售时一样的手段在售价外向购房者另行加收了“暖气集资款”。到2009年5月准备交房时,开发商通知购房者前去选择一下暖气片的颜色,可购房者去选择暖气片时,才被告知还需要签订《房内供热设备标准确认协议》,不签此协议者,不得收房。同时收回预售时开具的“暖气集资款”收据,强行改换成“暖气设施改造费”的收据。这就是物价局在给康桥上城品小区业主回复中所描述的:“因业主与开发商签订的是暖气改造协议,并开具了暖气改造费的票据(非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属商业行为,不属于价格法律、法规管辖范畴”。真是不可思议! 2012年2月份以来,我们一直向中原区物价局索要文字的回复以及区物价局的处理意见书。还通过市信访局、市物价局索要,区物价局也不予理睬。还说:“物价局只能对开发商的行为进行罚款,无权责令开发商退款,因为开发商有律师”。无奈,2012年12月我们向市、区物价局提出“信息公开申请”,索要“区物价局的查处结论,以及2007年10月1日后市政府批准委托代为征收的批文、收费许可证、发票、协议书等相关文件”。而市、区物价局均不予公开区物价局的查处结论(详见附件二)。区物价局的理由是:“商业秘密,想要看,也必须先签订协议后,才能看”。区物价局还劝我们“给你们几个解决了就算了,别管别人的事。罚款再多也都上缴国库了,国家不缺钱”等。到2012年11月底经多次调解无果,并在我们的一再要求下,区物价局于2012年12月5日才勉强给予了《关于落实康桥上城品收取暖气配套费问题的回复》,可该回复中并没有提到,区物价局已对开发商进行了处理的事实(见附件三),这是为什么呢?市,区物价局至今都不按照“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的格式给予回复,这又是为什么呢? 囯家发改委第15号令<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第十四条规定:” 举报办结后,举报人要求答复且有联系方式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办结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告知举报人。” 中原区物价局于2012年元月13日向开发商下达了《责令退还多收价款通知书》,2012年2月23日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2年3月5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可为什么2012年11月份区物价局还招集开发商和业主代表一起协商“只能给不超过20名业主退还暖气集资款” 的会议 呢?2012年3月20日就处理终结了,可是物价局为什么在2012年8月24日还要向市政府报告” 请示政策界定”呢?为什么2012年12月底我们向市、区物价局申请信息公开索要“处理意见书”也不予理睬呢?处理终结已过去一年多了,在市领导的干预下,物价局才被迫公开中原区物价局早已对开发商处理过的信息。还有其他什么不可告人的内幕吗?我们是举报人又是当事人,难道就无权知道和了解对开发商的调查结果以及价格违法、违规行为是如何处理的吗?为什么不公告查找缴纳有“暖气集资款、暖气入网费和暖气初装费”的业主呢?康桥上城品小区业主是谁持有“暖气初装费”和“暖气入网费”的票据?这也太不正常了吧!物价局勾结开发商,不公开查处结果,愚弄百姓,有失公信,有失公正、公平,难以让百姓信服。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采用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 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 行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第十六条规定: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三条规定中的违法所得,属于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只罚款6000元是按那一条规定进行处罚的? 郑州市物价局,区物价局为什么均不按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履行职责呢?市、区物价局的回复又在掩饰什么呢?又为什么总是劝我们进行所谓的调解呢?到目前为止,小区内全额退还的有之,退一半的有之,每户只退四千元的也有之,这是怎么一回事呢?据了解,2007年10月16日获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开发企业共有六家,其中有二家开发企业早已经退还了。一家退了2000多万元,一家退了1000多万元。这又是怎么回事呢?不履行职责是要负法律责任的,可物价局为什么还要坚持呢?市、区物价局不是“不作为”那么简单,而是与开发商沆瀣一气或相互勾结各得其利。看来是利大于弊而为之。 总之,2007年10月1日以后,国家、省、市、三级政府的相关文件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开发商还继续以市政府征收暖气入网费的名义(天然气入网费,送!)在其房屋售价外向购房者另行加收“暖气集资款”是合法、合理的价格行为吗?请您在百忙之中关心一下我们百姓的民生问题。恳请相关部门认真公正、公平的调查此事,还郑州市物价局一个清白,还百姓一个公道。 此致! 业主代表:陈 彦 电话:13*******62 张成明 13*******06 张金付 13*******89 王子明 13*******56 等共计已有664户业主签名(略) 2013年12月17日 附件一:郑州市物价局关于康桥上城品小区开犮商违规收取暖气初装费问题的回复。 附件二:市物价局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书、告知书以及财政局给市政府的回复。 附件三:中原区物价局的回复和信息公开告知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