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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饭店无证经营扰民无人管理,多次投诉无门,谁来负责? [复制链接]

楼主
匿名  发表于 1970-1-1 0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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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4-7-4 09:10:02 |显示全部楼层
已转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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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4-9-5 09:29:29 |显示全部楼层
已转郑州市工商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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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6-9-12 16:52:18 |显示全部楼层
网友您好:
    您所反映的问题请您携带相关材料向金水区工商质监局进行投诉举报。因机构体制改革,金水区工商质监局已归金水区政府管辖,金水区工商质监局已在金水区版块,郑州市工商局无法直接下派至金水区工商质监局,现将您的诉求转至金水区。并将金水区工商质监局地址及电话给您。
    金水区工商质监局地址:郑州市金水区经五路与红专路交叉口向西300米,联系电话:63937269,63935382。
      再次感谢您对工商工作的支持、关心和理解。已转金水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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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4-6-10 09:08:18 |显示全部楼层
网友您好:
    我局执法人员刘军、郑琳芳、安娜、曹付涛于2014年5月21日,配合区长效办、工商所、金水区房管局、金水区环保局对花园路与国基路交叉口居易国际广场4号楼5号楼之间2层平台楼下多家餐饮单位进行了联合执法。
  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核实,该平台共15家餐饮服务单位,分别是朝鲜冷面、东北小吃、黄海豫热干面店、黄焖鸡米饭、回孔家面食、姐妹面馆、金城快餐、居易小吃店、老崔面馆、马记砂锅、山西面馆、天香小厨、小谢金擀杖擀面皮、印象美食、重庆美食等。上述15家餐饮服务单位均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我局执法人员下达《监督意见书》、《现场检查笔录》及《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上述餐饮服务单位立即停止违法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告知居民楼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建议另行选址。
    6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市局转社区直通车网友留言后,立即派执法人员再次对上述餐饮服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根据《郑州市大气污染条例》第三十五条 餐饮服务场所应当采取设置专用油烟排放通道、安装油烟净化装置等治理措施,做到污染物达标排放。专用油烟排放通道设置的高度和位置不得影响周围居民的生活环境。
    本市市区建成区的居民住宅楼内禁止新开办产生油烟及热污染的餐饮、洗浴等服务经营场所;在商住综合楼内开办的餐饮、洗浴等服务经营场所,必须具备防治污染的条件,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治规范郑州城区生产经营场所的意见》(郑政办【2012】54号)规定,“属于在市区建成区居民住宅楼内开办餐饮服务场所的,报市、区环保局。”“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须按相关规定办理《房屋租赁证》。”经环保局和房管局批准并取得相关证明后,我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
    根据郑州市政府办公厅秘书五处《通知》精神,无证的住改商商户由市工商局负责进行清理排查,对确实存在违规行为的,由工商负责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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