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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石林无证KTV经营(下派单位:郑州市工商管理局)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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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4-7-21 09:27:3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处理中

管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工作时间

17689小时:0分钟

位于中州大道与郑蔚路交叉口橡树玫瑰城60号楼下面的玉石林KTV无证经营长达两年之久,里面存在裸陪卖淫等违法行为,噪音严重的影响了周边群众的正常生活学习,我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明确规定
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
(一)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二)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
(三)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四)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
(五)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
难道这个地方不是住宅区旁边没有幼儿园,我们的执法机关看不到么????还是有什么黑色交易????请给广大人民群众一个满意的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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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4-7-21 17:56:57 |只看该作者
       您好,首先感谢您对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位于中州大道与郑尉路交叉口橡树玫瑰城60号楼下面的玉石林KTV无证经营的问题,经我工商所调查,该行为属于未经公安部门和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证经营行为。
       依据《关于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长效机制的意见》(郑证照联[2010]1号)的有关规定,各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公安部门:依法对须经本部门许可或备案的旅馆、印章刻制、娱乐场所、典当业、信息安全产品经营、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剧毒化学品购买和通过公路运输等经营活动,以及对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进行信息网络安全审核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公安部门许可或已经取得有关部门许可但未按规定向公安部门备案,擅自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对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依法对须经本部门许可的娱乐场所、营业性演出、互联网上网服务、广播电影电视经营项目、音像制品经营,出版物出版、发行、进口,印刷复制业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娱乐、营业性演出、广播电影电视经营活动的行为。
       根据规定我所已于2013年5月22日将该单位移交郑州市管城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和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查处。同时,我所接到投诉后,即出动执法人员前往现场调查,经该KTV周围经营者反映,该KTV已停止经营。
       再次感谢您的理解和信任。
                                                                   南曹工商所
                                                                   2014年7月21日
处理状态: 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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