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内容】: 1、开发商在城中村改造规划范围内(1+2),除建设“安置开发比1:2”中的“1”(安置房)享受规费减、免政策外,建设“安置开发比1:2”中的“2”(商品房)能否享受规费减、免政策? 2、如果“商品房”能享受规费减、免政策,是否开发商书面申请后即可以在规划局办理减、免手续?
【咨询依据一】: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城中村改造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郑政文【2007】103) 第五条:“城中村改造的安置开发比为1:2。本规定所称安置开发比是指安置房的建筑面积与配套开发商品房的建筑面积之比。” 第三十九条:“建设安置房享受以下优惠政策。(一)除国家和省明文规定不得减、免之外的行政性收费和财政全供单位的事业性收费予以免收。…” 第四十一条:“规定安置开发比以内的配套开发商品房及所需用的土地享受以下优惠政策。…(二)建设安置房的规费减、免政策。” 【咨询依据二】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郑政【2011】258号)第三十七条:“安置房建设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半征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