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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封市大冶镇东刘碑村民委员会拒不公开村民关心的村务账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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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16 19:27:0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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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封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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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31 16:58

我叫张巧立,男 汉族 43岁 登封市大冶镇东刘碑三组村民。

2013年8月6日,我作为东刘碑村的合法公民,依法向大冶镇政府递交了,要求大冶镇政府依法公开,华润电力登封有限公司二期建设,征用东刘碑村土地补偿款20000000.13元的相关信息的申请,大冶镇政府于2014年2月27日作出答复,大冶镇的答复说:该笔款项相关信息是由东刘碑支部村委存放保管,并告知我本人可自行向东刘碑支部村委提出相关村务【账务】信息公开申请。

   2014年3月17日,我依据大冶镇政府的答复,依法向东刘碑支部村委递交了要求被告依法公开东刘碑村务【账务】的书面申请书。东刘碑支部村委接到我的的申请书后,置若罔闻,迟迟不予公开我申请公开的相关村务【账务】的相关信息。后来,我又把此事反映到大冶镇政府,请求大冶镇政府责令东刘碑支部 村委,公开相关村务账务信息,大冶镇政府于2014年7月15日答复说:“东刘碑村委属于群众性自治组织,镇政府无权对此事项强行干涉,信访人也无权要求村委会公开此事项相关信息”。
   后来,我又向登封市人民法院行政庭提起诉讼,法庭的同志讲:村委会不是行政机关,不能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本庭不予受理。民事庭的同志也讲,该性质案件也不是他们的受理范围。
   我的问题是:一、我作为一个合法村民,对我村村务账务有没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二、东刘碑村委会拒不公开我村群众普遍关心的相关村务账务信息,我们又该向哪个部门投诉?恳请上级领导指点迷津,不胜感激,谢谢。
                                         2014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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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18 08:42:04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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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18 09:30:41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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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4-10-23 12:55:30 |只看该作者
关于2014年9月18日,大冶镇东刘碑村三组村民张巧立反映:东刘碑村拒不依法公开华润电力登封有限公司二期工程建设用地补偿款的账目信息等问题。
接件后,镇党委、政府非常重视,立即成立了由综治办专职副主任董晓辉同志牵头,东刘碑村三组三级网格长景雪杰同志负责,抽调镇园区办、村镇办、信访办等单位的工作人员组成联合调查组,对信访人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的调查和落实,现将调查办结情况报告如下:
    一、信访人基本情况
    张巧立,男,汉族,现年43岁,住大冶镇东刘碑村三组,身份证号:410*******10152015。
    二、反映的问题
    东刘碑村拒不依法公开华润电力登封有限公司二期工程建设用地补偿款的账目信息等问题。
    三、调查处理情况
    华润电力登封有限公司位于登封市大冶镇东刘碑村,属省重点项目。华润电力登封有限公司二期用地规划用途为工业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二期工程规划建设用地366.6亩,依照登封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收土地包干价,华润电力登封有限公司按每亩54550.91元的包干价支付给大冶镇政府20000000.13元(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社会保障费、青苗补偿费、土地附属物补偿费),镇财政垫付社会保障费2177782.2元交由市财政代管,待市政府社会保障政策颁布后执行。大冶镇政府按照征收土地包干价及时划拨给东刘碑村委,由东刘碑村委进行分配发放。据调查东刘碑村委已经将资金发放到位。
    处理意见:关于信访人提出恳请上级政府责令大冶镇东刘碑村民委员会公开华润电力登封有限公司二期建设工程建设用地征地补偿款具体分配账目信息的诉求。镇党委、政府认为,东刘碑村委属于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享有自治权。其是否公开相关账目应当由村民大会形成决议,村委会具体执行,镇政府无权对此事项强行干涉。信访人作为个人,无权行使村民大会的职权。因此,对信访人提出要求镇政府责令大冶镇东刘碑村民委员会公开华润电力登封有限公司二期建设工程建设用地征地补偿款具体分配账目信息的诉求,依法不予支持。
如果信访人认为,在征地补偿款分配过程中,存在贪污、腐败等违法、违纪行为,其可以依法向纪检、监察部门投诉,直至向司法机关提出控告,由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立案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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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25 21:57:58 |只看该作者
尊敬的大冶镇党委、政府:
       据你们处理意见中表述,东刘碑村委属于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享有自治权,镇政府无权对东刘碑村委征地包干款二千二百六十万元是否公开相关账目事项强行干涉……这个结论是在为镇政府行政不作为找借口,是对东刘碑村四千多村民的极端不负责任。
       我们认为:村委享有自治权,无可厚非。但是,“自治”必须在国家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自治,并不是无条件的“自治”,超越法律的“自治”。对于我们的诉求,你们“依法”不予支持。
       请问一:你们依的是什么“法”?
       据我们所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0条、31条是这样规定的:
       第三十条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一)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四)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五)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前款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第三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请问二:大冶镇党委、政府,有没有责任责令东刘碑村委依法公布相关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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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4-10-27 18:07:37 |只看该作者
从大冶镇政府“驴嘴不对马唇”的回复中,可以看出镇政府对老百姓反映问题所持的态度是何等的草率啊!执政的素质是何等的差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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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4-12-30 13:47:46 |只看该作者
关于登封市大冶镇东刘碑村村民张巧立网上反映问题的情况说明

登封市大冶镇东刘碑村村民张巧立网上反映问题的答复如下:
华润电力登封有限公司位于登封市大冶镇东刘碑村,属省重点项目。华润电力登封有限公司二期用地规划用途为工业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二期工程规划建设用地366.6亩,依照登封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收土地包干价,华润电力登封有限公司按每亩54550.91元的包干价支付给大冶镇政府20000000.13元,(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社会保障费、青苗补偿费、土地附属物补偿费),大冶镇政府已按照征收土地包干价及时划拨给东刘碑村委,由东刘碑村委进行分配发放。期间由于土地附属物较多,镇财政垫付社会保障费2177782.2元交由市财政代管,待市政府社会保障政策颁布后执行,据调查东刘碑村委已经将资金发放到位。
综上所述,关于华润电力登封有限公司二期包干征用本村土地款项是由东刘碑村委与涉及被征地生产组具体负责分配发放的,详细分配账目也是由东刘碑村委负责保管,此款除通过镇财政进行资金流转外,镇政府没有参与征地资金分配发放。因此,张巧立及部分村民如果需要了解华润电力登封有限公司二期东刘碑村委包干征用土地款项的详细分配账目表,可以自行向村支部、村委申请相关信息公开事项。
虽然法律赋予镇政府有责令东刘碑村委公开相关信息的权利,但公开的前提是村民自治范围以外的事项。因涉及补偿款的详细分配信息属于村民自治范围的事项。故镇政府在没有东刘碑村民大会授权的情况下责令村委公开上述补偿款的详细分配信息是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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