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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通桥 - 郑州社区直通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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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4-9-24 10:58:5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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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物价局

处理时间

2015-1-7 16:03

     你好!郑州市物价局给康桥上城品小区业主 的回复,与我们所反映的开发商在其房屋的售价外,以市政府征收暖气入网费的名义另行加收"暖气集资款"的问题无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郑政文〔2007〕170号),这个文件是规范开发商的交费行为,不是规定在售价外开发商可以向购房者征收配套费的。     《河南省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豫价房字[2000]077号) 文第十七条规定:”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二、采取不公平竞争手段将应在商品房价格内包含的成本(费用) ,改为在价外另行收取; 对上述价格违法行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进行查处。”以及郑价公[2003]2号《郑州市物价局、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住房销售价格行为的通知》中规定:” 小区规划红线以内与住房同步配套建设的供水、供电、供气. 供暖. 邮电通讯. 消防. 安防等公共基础配套设施建设,应按规定的或实际发生的费用列入房屋开发成本,一并计入房价。任何开发经营者未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不得以任何名义违反规定,将应计入开发成本的基础设施配套费等代收费用列在价外征收。"这个文件在2010年5月1曰前应该有效吧!
        郑州市政府收取暖气入网费,是向建设项目收取的,应该是合理合法的。政府要求进入房价,不得以任何名义将应计入开发成本的基础设施配套费等代收费用列在价外征收。"开发商不得在售价外向购房者另行加收。"这是政府定价! 物价管理人员是真的不明白吗!
      暖气集资款在2001年就被囯务院明确为是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项目,被取消了!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行为是价格违法行为。强烈要求并请物价局长大人给予解释,开发商在售价外加收"暖气集资款"的价格行为是什么行为?!
    郑州市物价局为什么不按"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及"价格法"进行认定开发商的价格行为呢?难道"价格法"的规定不是法律规定吗?郑州市物价局可以拒决执行吗?可以临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之上吗?郑州市物价局又为什么宁肯背着"不作为,失职渎职"的名声也要为之呢?看来物价局一定是在掩盖着腐败的什么人物或更大的利益集团的阴谋!
     多年以来,郑州市各区有多个社区的人民群众为此事维权,却屡次受挫,其原因就是你物价局不按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及"价格法"履行职责,且从中做梗所致。物价局对开发商乱收费的行为视而不见,还公开包庇,官商勾结!不依法履行职责,就是违法行为!这些年开发商在物价局的包庇下少说也收了有几个亿了吧,看来你物价局从中也分得了不少的钱!钱都送给谁了?也应该让我们百姓知道,百姓是岀资人,也应该有权力去找收钱的人办点实事。要是买官用了,那可就太缺德了!
   物价局可是要坚持公平,公正的维护市场秩序呦。如果处理问题持续不公,丛林法则势必会泛滥的!请您在百忙中关心一下百姓的民生问题,彻查此事!还物价局一个清白,还百姓市民一个公道!
     
       此致!


                                                                                    康桥上城品小区业主

                                                                                               2014年9月24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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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4-9-25 10:10:31 |只看该作者
已转郑州市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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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4-9-25 11:00:05 |只看该作者
网友:
      您好!
      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



                                               郑州市物价局
处理状态: 已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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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4-9-29 09:39:27 |只看该作者
网友:
      您好!
      现将您反映的关于康桥尚城品收取暖气集资款的问题答复如下:
      关于康桥尚城品小区收取暖气初装费的问题,我局已多次向通过信访、政务信息公开、ZZIC、价格举报的业主进行了政策解答,如果业主还有疑问,建议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其权益。
      感谢您对物价工作的关注和理解!
      此复。




                                                              郑州市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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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4-9-29 21:31:05 |只看该作者
死要面子,就是没有错!我物价局就是不依法行政,看你百姓能奈我何?请问物价局长,领导的意思我们没有理解错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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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4-10-26 09:42:42 |只看该作者
尊敬的物价局长大老爷:
   你好!郑州市物价局为什么拒决贯彻执行原国家计委,财政部下发的<关于全面整顿位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文,以及河南省发改委,财政厅下发的<关于对郑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豫发改收费[2007]1657号文的指示精神。
   郑州市物价局在2003年就贯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批转园霦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囯发[1998]34号)和<河南澵建商品房价格行为规则(试行)>(豫价房字[2000]077号)文件精神具体规定:小区内与住房同步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配套费(水.电.气.暖.邮电通讯.有线电视等)用列入房屋开发成本,一律纳入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内。任何房地产开发企业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名义违反规定,将应计入开发成本的基础设蠤费等代收费用列在价外征收。这是政府定价!可物价局为什么只贯彻而拒不执行呢?对囯务院<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也视而不见呢?这就是失职渎职的行为!
   物价局的领导解释说:"物价局是郑州市政府的一个部门,我们只能按照市政府最新的文件(即:郑叫市财政局关于<郑州市觕局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政策界定的请示>的意见回复)执行。"是否可以理解为,物价局是郑州的物价局。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和河南省的文件对郑州物价局都无效。就如同外国的法律规定在郑州一样无效。请问局长大人是这个意思吧?!看你老佰姓能奈我何?
   国务院早在1996年就规定:建设项目收费实行中央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管理。其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收费管理部门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頊目,收费标准报国家计委,财政部备案。凡按照规定程序批准设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制定的收费标准,都要严格按规定的收费办法执行。凡是未按规定审批权限批准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或其他各类专项配套费,以及计价费[1996]2922号文件颁布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i岀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或其他专项配套费,一律取消。
   局长大人你们是真的不知道这些文件和法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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