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郑州市纪委领导: 你好!郑州市物价局为什么拒绝贯彻执行原国家计委,财政部下发的<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文,(文件规定:经报国务院批准,取消不合法和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暖气集资款"。凡与该收费项目的性质,内容相类似的,不论冠以何种名称,一律取消。)以及河南省发改委,财政厅下发的<关于对郑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豫发改收费[2007]1657号)文的指示精神。(文件规定:建设项目交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计入建设工程造价。商品房项目,应计入房屋销售价格,开发商不得在房价外向购房者另行加收。) 郑州市物价局在2003年就贯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国务院批转囯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囯发[1998]34号)和<河南省新建商品房价格行为规则(试行)>(豫价房字[2000]077号)文件精神,郑州市物价局具体规定了:小区内与住房同步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配套费(水.电.气.暖.邮电通讯.有线电视等)用列入房屋开发成本,一律纳入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内。任何房地产开发企业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名义违反规定,将应计入开发成本的基础设施配套费等代收费用列在价外征收。这是政府定价!可物价局为什么只贯彻而拒不执行呢?对囯务院<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也视而不见呢?这难道不是失职渎职不作为的行为吗?! 物价局的领导解释说:"物价局是郑州市政府的一个部门。因此,我们(物价局)只能按照郑州市政府最新的文件(郑州市财政局关于<郑州市物价局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政策界定的请示>的意见回复)执行。"对于这个解释我们是否可以理解为,物价局是郑州市的物价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和河南省等政府的文件对郑州物价局都无效。就如同外国的法律规定,在郑州一样无效。 看你老佰姓能奈我何? 请问局长大人是这个意思吧?! 国务院早在1996年就规定:建设项目收费实行中央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管理。其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收费管理部门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报国家计委,财政部备案。凡按照规定程序批准设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制定的收费标准,都要严格按规定的收费办法执行。凡是未按规定审批权限批准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或其他各类专项配套费,以及计价费[1996]2922号文件颁布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i岀台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或其他专项配套费,一律取消。 局长大人是真的不知道这些文件和法规吗?物价局凭哪个文件规定可以不依法执政呢? 请您在百忙中关心一下百姓的民生问题,彻查此事。还物价局一个清白,还百姓一个公道! 此致! 康桥上城品小区业主 陈 彦 13*******62 张成明 13*******06 周郑发 13*******78 张金付 13*******89 2014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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