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大约3、4年前伊河路小学在本校内利用自己的校舍相关资源联合校外人员办各种乐器班,请问公办学校的教室能做这样公开的外租么?现在对在职教师在外办班处理是解除聘用关系,那么这种利用公共资源联合办班,是否应也问责。相关领导这种行为更胜于教师在外班办班的行为,是一定存在不当牟利呢!是否也应向处理解聘教师一样理应收到同等相应的处理呢!领导能公开否出合理解释? 如果相关手续没有经过相应教育部门的批准的话,关于此项活动学校对外收受的客观费用能否摆到阳光下接受监督?并向校内外的民众们公开予以说明解释!
如果是教育部门允许这样外租办学的话是不是可以理解,是利用公共资源谋取私利的行为!!请予以教育部门予以解释并在校内外公开说明!
缺乏监督就不会产生公正,期待相关部门尽快给出满意的回应!!
此信息来自: 郑州市教育局 点击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