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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江荣景9成业主发现墙体裂缝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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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5-1-19 16:57:15 |显示全部楼层 |倒序浏览

处理中

郑州市建委

工作时间

16129小时:15分钟

  业主多次多人想物业和开发商反馈,刚开始物业把责任推到业主装修上面,现在出现同样问题多的时候,他们依然不处理,经权威人士多次修补依然裂缝的情况,确定是开发商施工问题。目前不用鉴定,大面积业主家中出现裂缝是事实。  珠江荣景房屋出现裂缝是不是就可以作为拒收房屋的理由呢?目前大多数业主在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时都会把开发商珠江置业提供建筑工程竣工备案表作为房屋交付使用的条件,但是珠江置业至今没有提供建筑工程竣工备案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同时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可见即使业主与开发商之间完成了房屋交付使用行为,业主依然有权利根据房屋质量问题向开发商提出维修及索赔要求。   我们要求郑州市建委介入调查,没有取得验收备案表,强行把不合格的房子交给业主使用,现在出现问题了,开发商不予积极处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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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5-1-20 22:57:01 |显示全部楼层
郑州惠济区天河路和江山路交叉口 联系人:小玉联系电话13*******79
珠江荣景小区8#2单元2201     这家也裂缝  285259154 (QQ) 联系电话: 13*******02      还有1#1605房间  还有1#505房间。 大家都不方便这样公开留下地址和电话,能不能在那一天在小区门口公开征集问题。幼儿园门口路基塌陷,10#号楼西头楼体裂缝  地下室漏水处125处,还有没有按照规划设计施工,楼宇对讲系统各家各户的没有安装 。可以质监站公开那一天到小区内查验,在小区门口广泛征集业主问题,或者你们看谁家装修好了 随机敲门访问50家 你就知道问题的严重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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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5-8-13 17:50:46 |显示全部楼层
人家转给郑州市重大项目办,你开发商也不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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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6-5-8 18:05:54 |显示全部楼层
墙体裂缝问题 至今没有人来调查落实,怎么没有下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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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6-5-31 13:20:43 |显示全部楼层
土地性质:教育用地   土地产权:政府免费划拨  建设费用:政府投资 业主购房款包含,请问珠江置业 你霸占属于全体业主的幼儿园到何时?珠江荣景配套幼儿园是不是配套基础设施?
   郑州市物价局政策法规处相关工作人员说,目前郑州市对经济适用房综合配套设施费有专门的规定,综合配套设施费都含在了房价中。

    在郑州市房管局和物价局联合出台的文件中规定:郑州市经适房的综合设施配套费,按照每户每平方米25元收取,都已含在房价中。任何开发商不得以任何名义,额外再收取相关费用。

     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郑规建字第【410*******29151】号,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文件政政函【2011】54号和【2010】021号规定规划,珠江荣景小区有规划配套公立幼儿园
     问一:根据郑州市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郑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89号   第四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减半征收市级经营服务性收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外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此法律条款已经充分说明珠江荣景配套幼儿园由政府投资建设,根据谁投资谁受益原则,受益方是教育主管部门和广大业主,你们为啥一直拒之门外?
    问二:土地属于政府免费划拨,配套幼儿园土地性质决定此幼儿园归政府管理,为啥你们不按照法律行政手段依法收回珠江荣景配套幼儿园管理权?是行政不作为还是有什么利益关联?
  问三: 业主购房包含配套费,郑州市经适房的综合设施配套费,按照每户每平方米25元收取,都已含在房价中,为啥惠济区教体育局非要认定此幼儿园由珠江置业投资建设,凭据是啥?
   问四:业主已经反映此问题多年,为啥久拖不开园,不明确处理?

    根据惠济区教体育局的答复:根据《郑州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郑州珠江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单位配套建设的珠江荣景幼儿园移交政府管理的,政府给予一定补偿后,交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举办。”截至目前,珠江置业开发商未准备交付政府管理,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该幼儿园土地由政府免费划拨,小区项目由郑州市政府重大民生工程,应有政府负责管理,该幼儿园性质为公办。法律依据:
       1,根据“物权法定”的原则,目前的人防工程都没有办理所有权登记。由于人防工程没有进行产权登记,建设单位的擅自“出售”行为是得不到法律保护的,根据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建设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中规定:在小区用地规划红线以内,与住房同步配套建设的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以及按政府批准的小区规划要求建设的不能有偿转让的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由此可以看出:属于经济适用房公共配套设施的幼儿园的产权应归全体业主共同所有,因为业主买房时价格中包含有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成本,有限的产权是缘于土地的划拨,只是在转让时有所限制,笔者认为:其完全适用《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业主们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政府应该在实体上、程序上依法行政,把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惠民政策落到实处。惠济区教体育局应该加强配套设施的产权管理,将配套设施建设纳入土地一级开发的基础设施中,同时争取从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拿出一定比例用于配套教育设施的建设;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明确经济适用房小区配套建设的中小学原则上由公办学校承担小区内义务教育工作。
    2,根据郑州市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郑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89号   第四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减半征收市级经营服务性收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外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经济适用房土地是政府免费划拨的,珠江荣景配套地下车位610个,地上车位443个,所有权归全体业主。
   3,《郑州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学校、幼儿园的验收工作按照《郑州市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规定》执行。验收合格后,交付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使用。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由举办人组织验收,政府部门应当参与。珠江荣景小区配套基础设施由郑州是政府投资建设,应交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举办。
   4,根据郑州市物价局政策法规,目前郑州市对经济适用房综合配套设施费有专门的规定,综合配套设施费都含在了房价中。在郑州市房管局和物价局联合出台的文件中规定:郑州市经适房的综合设施配套费,按照每户每平方米25元收取,都已含在房价中。
  5,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郑规建字第【410*******29151】号,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文件政政函【2011】54号和【2010】021号规定规划,珠江荣景小区有规划配套公立幼儿园。

      二,如果珠江置业还是不交出珠江荣景配套幼儿园,郑州市房管局完全有责任向开发商发起公益诉讼,或者向郑州市政府打报告说明情况,要求上一级政府按照郑州市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执行督办。前珠江荣景已经交房一年多,幼儿园至今荒废,1000万元已经出售给小天鹅,2014年已经打出招生广告。
根据《郑州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郑州珠江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单位配套建设的珠江荣景幼儿园移交政府管理的,政府给予一定补偿后,交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举办。”截至目前,珠江置业开发商未准备交付政府管理,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该幼儿园土地由政府免费划拨,郑州市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郑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89号   第四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减半征收市级经营服务性收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外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
     珠江荣景小区土地由政府免费划拨,规划幼儿园由郑州市政府同意规划设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外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政府划拨的土地,珠江荣景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郑州市政府承担。小区项目由郑州市政府重大民生工程,应有政府负责管理,该幼儿园性质为公办。

郑州市物价局政策法规处相关工作人员说,目前郑州市对经济适用房综合配套设施费有专门的规定,综合配套设施费都含在了房价中。在郑州市房管局和物价局联合出台的文件中规定:郑州市经适房的综合设施配套费,按照每户每平方米25元收取,都已含在房价中。“十二五”期间,国家将加大保障性用房的建设力度,将要建设3600万套;这是民生之福音,但随之而来的相关制度建设、产权归属等必将成为关注的热点。业主们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这是新的形势下出现的新问题,笔者查了相关资料:
《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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