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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河南省的二胎产假和配偶的护理假政策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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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1970-1-1 0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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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5-6-1 16:14:49 |显示全部楼层
您好,根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十九条: 对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规定的,仍鼓励和提倡只生育一个子女。  第三十三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实行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天;实行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公民晚婚晚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给予适当照顾。

     晚育假期只适用于初婚初育对象。
    您的建议我们将会积极收集整理,并向有关科室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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