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2012年购买德润黄金海岸王胡砦城中村团购房一套,位于三楼面积为84平方的两室两厅。一个是考虑低于90平方国家政策有优惠,再一个考虑三楼有露台可以利用。当时协议约定2013年底前交房,逾期交房则按天加收违约金。 问题一:延期交房不予赔偿。实际交房时间为2015年2月,延期交房14个月。开发商不支付违约金,仅以免除2015年2至4月的物业费来应付业主。但是根据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现在由于开发商原因未能交房,这个物业费本来就不应该收的。 问题二:擅自变更规划并且未告知业主。买房时认筹单注明是84平方的两室两厅,交房时发现有一个规划设计图显示应为半封闭的阳台,开发商擅自更改规划将其全封闭为一个房间,房子从两室变成了三室,期间未通知业主,也没有提供规划变更手续。按照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问题三:违规收取面积误差价款。买房时说是面积84平方,交房时开发商说是经过测量,房子面积变成了93.73平方,比原来多了9平方还多,具体测量报告开发商说提供给团购方单位了,让我们去找团购单位。这其中主要原因就是原来按一半面积计算的半封闭阳台被开发商擅自变更规划改为按全部面积计算的全封闭房间,同时八十多平方的房子变成九十多平方也造成业主不能享受到国家很多优惠政策。按照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显然,开发商按规定最多只能收取84*3%=2.52平方的价款。
问题四:违规收取露台使用费。买房时选择三楼就是为了能有个露台可以使用,这在开发商规划中显示为整个三楼8户人家都可利用的公用露台,也没有在购房协议中明确为专有。交房时开发商却要收取60多平方的露台使用费,说是露台划分好了,但是还没有划线,每平方800元,一共五万多。这个钱收得毫无道理。首先我买房是按建筑面积计价的,这60多平方开发商也说了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也不能办理房产证,那么凭什么收这个钱呢?我说我不用这露台也不行,开发商说你不用别人也用不了,所以只能买给你,不交这个钱就不办交房手续。这不是强买强卖吗?地上画条线就能收钱,这是什么野蛮社会才会发生的事?
德润黄金海岸是二七区南部一个地产大盘,本来购买这里的房子是对二七区政府和德润公司有信心,结果仅我一家就遇到这么多问题,看来这个小区问题真的还很多。希望开发商都能依法赚钱,不要赚违法钱黑心钱;希望主管部门都能加强监管尽职尽责,不要让老百姓的血汗钱被强取豪夺;希望业主们遇到违法乱纪的都能站出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们只要团结起来,在开发商面前就不再是弱势群体。
5月29日在郑州市房管局模块发帖,6月23日郑州房管回复:
网友您好:
关于团购房的具体事宜,建议您咨询二七区区政府或团购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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