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1日晚上去北环文化路交叉口瀚海北金三楼的鱼乐吃鱼,吃完饭后要发票,说我们享受团购的优惠了就不给发票,我说我们要的是我们实际给的金额的发票也不给,12月12日早上打稽查投诉电话,接电话的说要付款证据,我说我有录音,有网上消费记录,接电话的工作人员一直说,必须要小票,但是我们的小票当时付款的时候人家都没给我们,只有结账的时候让看了一下小票。我问工作人员难道录音和消费记录都不能算证据么?工作人员一直说什么没有小票取证比较困难,什么意思?只有小票算证据?取证困难都不取证了?就不工作了?再说了录音和消费记录都有,为什么就不能算证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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