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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江荣景偷税漏税严重多年没有处理 [复制链接]

楼主
匿名  发表于 1970-1-1 08:00:00

使用道具

Rank: 7Rank: 7Rank: 7

沙发
发表于 2016-6-1 12:55:43 |显示全部楼层
尊敬的网友:
     您好!
     感谢您对国税工作的支持。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因此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若销售方未按规定开具发票,属于发票违章行为。
     对于销售方的的发票违章行为,您可以进行举报。根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12366举报投诉管理办法(实行)>的通知》的规定,请您将所掌握的该商户发票违章行为具体证据(如:刷卡凭证、购物小票等)邮寄到或直接送到郑州市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处,我们将按照规定予以查处落实。
     根据您的描述,案件未处理就已结案,不清楚您之前是否已反映该情况,以及处理详情。请您与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核实。
     郑州市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处具体地址位于:郑州市陇海中路63号,邮编450052,您也可以拨打我局发票违章举报电话:0371-67712037与我们直接联系。

问题处理满意度评价

郑州荣景业主  在2016-6-2 10:35  评价处理结果为:不满意  并评价说:珠江荣景物业公司收取的垃圾清运费收费 电费 物业费多年没有开一张发票,珠江置业销售的停车位 地下室 没有开出一张发票,请稽查局介入立案
处理状态: 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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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6-6-30 16:55:08 |显示全部楼层
已转郑州市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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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处理满意度评价

郑州荣景业主  在2016-7-7 15:46  评价处理结果为:不满意  并评价说:业主想要回自己的发票,都这么难呀?
处理状态: 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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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6-6-3 11:54:00 |显示全部楼层
尊敬的网友:
     您好!对于您所反映的情况,我们已转办至查处部门落实。
     对于查处结果,您可拨打我局电话0371-67712037,工作人员在确认您身份后将予以告知。
     感谢您对国税工作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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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6-6-8 16:50:42 |显示全部楼层
尊敬的网友:
     您好!
     感谢您对国税工作的支持。
     您所反映的问题已收悉,我局正在按照《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4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若您有新的线索,欢迎提供给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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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6-6-24 16:40:06 |显示全部楼层
郑州荣景业主 发表于 2016-6-14 10:3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珠江置业未开具发票已经知晓情况:

1,地下停车位610个 单价12万元  售楼部声称已经销售完毕,实际情况银 ...


尊敬的网友:
     您好!
     感谢您对国税工作的支持。
     您所反映的问题我局都已收悉。
     我局正在积极按照《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4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处理详情您可拨打我局热线电话67712037与我们取得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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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6-6-30 16:53:07 |显示全部楼层
郑州荣景业主 发表于 2016-6-27 14:37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买房子的时候顺便买的地下室,开发商说没有正式发票只有收据,我们该不该找开发商换正式发票,如果没有发票 ...

尊敬的网友:
      您好!
      感谢您对国税工作的支持。
      经核实,该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在地税机关缴纳,同时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中“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的相关规定,该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的经营行为应缴纳营业税,也在地税部门征收。所以建议您向地税机关进行反映。
      同时,我局对该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的增值税相关情况进行了核实,暂未发现存在涉税问题。若您有进一步的线索,欢迎提供给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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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6-6-30 16:53:51 |显示全部楼层
郑州荣景业主 发表于 2016-6-27 14:3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不开发票,只有收据和签的租赁协议。请问这个合同有效吗?还是部分有效?另外应该开具什么样的发票?或者我 ...

尊敬的网友:
      您好!
      感谢您对国税工作的支持。
      经核实,该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在地税机关缴纳,同时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中“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的相关规定,该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的经营行为应缴纳营业税,也在地税部门征收。所以建议您向地税机关进行反映。
      同时,我局对该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的增值税相关情况进行了核实,暂未发现存在涉税问题。若您有进一步的线索,欢迎提供给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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